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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来水厂改制后下岗 占用泵房四年应退还
发布时间:2011-02-18 15:00:33
光明网讯(通讯员 李永居)
自来水厂改制后陈某下岗,在没有缴纳租金的情况下,继续占用原租用的泵房四年。2011年2月17日,江苏省泗洪县人民法院对此案作出一审判决,被告陈某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将占用的4号泵房交付给原告泗洪县集泰自来水有限公司。
经法院审理查明,被告陈某系原自来水厂职工,在改制之前租用原自来水厂4号泵房。房屋租金每月84元从被告工资中扣除。2007年1月份,泗洪县自来水厂改制,将原泗洪县自来水厂变更为泗洪县集泰自来水有限公司,原泗洪县自来水厂财物转归原告经营使用。改制后,被告陈某下岗离开自来水厂,既没有缴纳房屋租金,亦未让出原占用的4号泵房。现原告起诉来院,要求被告让出4号泵房。原告对被告补偿占用房屋期间的损失费5802元的要求,表示放弃。被告未作答辩。 法院认为,原告通过企业改制,取得了原泗洪县自来水厂的生产经营及财产使用权,享有对原泗洪县自来水厂4号泵房的占有、使用、收益权。被告自泗洪县原自来水厂改制后,既没有向原告申请续租,亦没有缴纳房屋租金,应视为租赁终止,但是,被告仍将部分物品放置于4号泵房内,妨碍了原告对该房的正常使用,故原告要求被告搬出其占有的房屋,理由正当,应予支持。被告陈某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应视为其自动放弃诉讼权利,承担其相应的法律后果。遂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作出前述判决。 来源:
光明网-法院频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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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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