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约人见面行歹意 实施抢劫获刑罚
发布时间:2011-02-21 10:44:44


     光明网讯(通讯员 甘怀强 陈韵妃)   2011年2月21日,广西贵港市港北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李文(化名)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五千元;追缴其违法所得20元,上缴国库。

    2010年4月初,梁莉(已判决)因没有钱而找吴声(已判决)和李文商量,吴声提议由梁莉物色人员骗到马草江公园,再由吴声伙同他人实施抢劫。后梁莉物色姜某为抢劫对象,并于同月23日凌晨骗姜某用电动车搭她到马草江公园,借姜某的手机打电话通知吴声。李文伙同吴声、刘新及一外号叫“阿劲”的男子(后二人另案处理)即赶到,李文假装上前控制梁莉后与梁莉一起离开现场。吴声则把姜某拉下车,和“阿劲”一起扳住姜某的肩推至公园门口假山旁,威胁姜某给钱否则就捅死他,姜某害怕被迫将身上的80元给吴声。刘新则将姜某的一辆价值人民币2295元的北京羚木王牌电动车开走。次日,吴声将抢得的电动车以850元卖给吴某,李文分得赃款人民币20元已挥霍。案发后,公安机关将赃物电动车一辆扣缴并发还被害人姜某。

    港北法院审理后认为,李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使用暴力、胁迫手段,强行劫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抢劫罪。在共同抢劫犯罪中,李文起次要作用,是从犯,依法应当减轻处罚。李文是初犯,赃车已扣缴发还被害人,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刑法》相关的规定,遂作出上述判决。



来源: 光明网-法院频道
责任编辑: 张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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