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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院孕检告知不周 新生儿残疾诉赔偿
作者:李辰   发布时间:2011-02-21 09:23:37


    王先生在妻子李女士怀孕期间多次带她到医院进行孕检,但是由于医院没有告知进行唐氏筛查,导致诞下一愚儿。由于认为医院严重失职,王先生夫妇将医院诉到法院,要求赔偿由此造成的各项损失近60万元。近日,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对本案做出了一审判决。

    王先生夫妇起诉称, 2008年9月至2009年5月期间,妻子李女士一直在北京一医院进行产前检查,医院每次出具的孕检结果均为正常。2009年5月李女士在医院产下一女婴,该女婴随后被北京儿童医院诊断先后诊断出先天性心脏病、21-三体综合症(先天愚型)以及听力严重缺失。

    王先生夫妇认为,医院在进行产前检查的整个过程中,由于严重失职,并未检查出胎儿患有先天性心脏病、21-三体综合症以及听力的严重缺失,亦未告知他们及家属进行相关疾病的筛查。由于医院的过失,致使他们夫妇丧失了选择是否让患有上述疾病的婴儿出生的机会,进行孕检的目的全部落空,并遭受巨大的痛苦和损失。为此他们起诉到法院,要求医院赔偿医疗费、鉴定费10741.16元、终身抚养费487216元、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00元。

    被告医院答辩称,李女士怀孕时已经32岁,2008年9月来院诊断为宫内早孕。因怀孕期间多次不适,多次来院就诊。在其怀孕21周时才在我院建立产前检查记录,但此时已经超过唐氏筛查的孕周。经医疗事故技术鉴定,鉴定结论为不构成医疗事故,且专家分析意见对医院对李女士所实施的诊疗行为给予了肯定。患儿目前的状态属于其自身发育所致,与医院对其所实施的诊疗行为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医院履行了应尽的告知义务,对此不应承担任何民事赔偿责任,要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法院审理后认为,李女士因妊娠到医院就诊,在诊疗过程中几乎完全依赖于医院的就医安排。医院作为专业的医疗服务机构,应为其提供全面科学的医疗服务,安排合理的诊疗程序。但是医院既未告知李女士可以做唐氏筛查的时间到有筛查资质的医院进行相关检查,亦未告知有唐氏筛查这一产前检查项目。王先生夫妇未被充分的告知,生育了患有先天疾病的婴儿,属于一种损害后果,医院应对该损害后果承担相应的责任。最终法院判决医疗费6663.7元、鉴定费3000元、今后的抚养费147981.46元、精神抚慰金80000元。

    本案宣判后,医院方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了上诉。



来源: 光明网-法院频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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