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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办市场投资鸵鸟养殖 账目不清经营者担责
作者:陈晨   发布时间:2011-02-22 11:20:18


    近日,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联营合同纠纷。原告天顺海公司本打算与玉泉市场通过养殖鸵鸟的方式合作联营花鸟鱼市场,但由于市场经营不善账目不清,两投资人不得不对簿公堂。

    原告天顺海公司诉称:2001年,该公司与花鸟鱼市场签订联营协议书,双方约定:天顺海公司投资近十万元用于购买驼鸟,并将某市场交由玉泉市场经营管理。但从市场开办至今,花鸟鱼市场都未能将所得利润分配给天顺海公司。又由于花鸟鱼市场是玉泉市场的分支机构,天顺海公司遂现诉至法院,请求判令玉泉市场返还建筑设施工程款及购鸟款。

    被告玉泉市场答辩称:花鸟鱼市场与天顺海公司签订的协议书,玉泉市场不予认可,且天顺海公司的请求已超过诉讼时效。请求法院驳回天顺海公司的诉讼请求。

    法院经审理认为,花鸟鱼市场与天顺海公司签订的合同效力合法有效。联营之初,天顺海公司已将原菜市场交付给花鸟鱼市场,并以现金出资购买了鸵鸟,至此该公司用于联营的出资义务已经完成。根据约定,花鸟鱼市场独自经营,保证帐目明细,随时供天顺海公司审查,但至本案审理结束,玉泉市场仍无法提供联营期间的帐册。由于天顺海公司不参与经营,导致联营期间的盈亏无法通过清算的方式明确,对此花鸟鱼市场应承担责任。花鸟鱼市场是玉泉市场开办的无法人资格的分支机构,民事责任应当由玉泉市场承担。故法院依法酌定玉泉市场支付天顺海公司30万元。



来源: 光明网-法院频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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