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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管理入手提升审判质量 践行科学的发展观
作者:向建军   发布时间:2011-02-23 16:38:15


    “坚持以人为本,全面协调和可持续发展”的科学发展观,是以胡锦涛同志为首的党中央对党的三代中央领导集体关于发展的重要思想的继承和发展,也是我国当前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指导方针。党的十七大报告强调指出:“科学发展观,第一要务是发展,核心是以人为本,基本要求是全面协调可持续,根本方法是统筹兼顾。”毋庸置疑,科学发展观对统领和指导法院工作的审判实践具有极其重要的指导意义,作为司法审判权力的具体施行者――法官,通过审判实践确保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在法院得以正确贯彻执行。

    一、用科学发展观统领审判工作的重要性

    人民法院是国家政权的重要组成部分,代表国家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承担着打击、保护、规范、调节、引导、监督等重要职能。人民法院司法审判权的行使效果,直接彰显着作为执政党的中国共产党管理社会事务、管理国家的水平,直接影响到党的执政能力和执政地位。经济社会的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也包含了对司法权力准确行使的发展要求,人民法院自身的发展要跟上国家政治经济社会整体协调发展的步伐,就必须充分认识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对人民法院的极端重要性。

    首先,科学发展观是人民法院工作的重要指导思想。人民法院一方面要履行宪法赋予的职责,依法服务经济建设,服务改革、发展,服务党的中心工作,牢牢把握依法服务大局的正确方向,另一方面,要依靠不断加强自身建设,提高司法质量和水平,实现司法权威的自我提升和社会公信力的不断增强。无论哪一方面,都与整个国家和社会的发展进步息息相关。如果人民法院工作在指导思想上偏离了主流航向,就无法准确把握与时俱进的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社会前进的脉搏,对于司法事业本身的发展,无疑是极其有害的,甚至可能导致法治道路上艰难取得的成果毁于一旦。

    其次,科学发展观与司法审判一致的价值追求。科学发展观的核心是以人为本,法律上的“以人为本”就是以自然人的根本权利为本,即对自然人人权的保障,强调对人性的理解和尊重,主张在宪法和法律的范围内,在不违反社会道德规范和公共行为准则的前提下,充分尊重人的个性和基本权利,为每个人的生存、生活和发展提供必要的环境和条件,让所有人能够在国家建设和社会生活中各展其能,各得其所。法律因人而生,因人而立。从现行的法律制度来看,“以人为本”理念在我国的立法、司法体系中已得到了较充分的体现。以人为本的立法宗旨和执法为民的司法理念应得到充分的认同。正如学者所言:“我国法律中的‘人’字正在日益放大。法律正在向世人展现温情的品质。在日益人性化的法律面前,中国人已开始真切地感受到法律的精神魅力”。

    第三,科学发展观也是评价法院工作质量和水平的重要表标准。在现行的人民法院管理模式工作中,既要统筹处理好案件质量、队伍建设、法院管理、作风建设、后勤保障、基础建设等各个方面的关系,更要体现审判的公正与效率,这是人民法院工作的关键和命脉。在利益的保护上既要维护好国家的公共利益,又要依法维护公民的私有财产和正当利益;在稳定的保障上,既要依法严厉打击各类刑事犯罪活动,又要调节、处理各类社会矛盾纠纷和经济纠纷;在审判的结果上,既要追求良好的法律效果,又要追求良好的社会效果,才能为经济社会科学发展营造规范有序的法制环境,才能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提供法律保障。上述这一切无不是科学发展观在审判领域的体现和追求目标。

    二、建立科学的审判管理机制是提升司法公信力落实科学发展观的关键

    公正与效率是人民法院的工作主题,建立一套科学完善的审判管理机制,实现审判质量与效率的共同提高,是实现公平与正义的保证,是提升司法公信力的关键。

    落实审判流程管理制度,实现高效审判。当事人到法院寻求司法救济,都希望尽快结案,降低成本。如果一场官司花上数月甚至几年,即便最后的判决是公正的,也难以令当事人满意,让社会信服。建立审限跟踪管理制度,每一起案件从立案之日起即纳入审限管理,使每一起案件都能在法律规定的审限内结案。从根本上说,办案质量不是事后检查得到的,而是法官自我调控的结果。审判流程管理通过过程控制实现结果控制,使法官在审判工作中权力自享、责任自负、风险自担,从而自觉按照法律法规和质量控制标准行事,就能不断提高办案水平和办案质量。(一)建立信息考评机制,强化自我监督 。利用计算机网络信息技术手段,对包括立案在内的各个办案环节进行同步跟踪监督,对临近审限的案件予以黄牌提示、红牌警告,将临近审限的案件情况在“公共信息”处展示,对超审限的案件,予以通报处理。网上展示有关信息,将案件质量考评纳入目标量化考评系统,实现业务管理的扁平化,尊重了法官司法性、专业性和主观能动性,利于法官能动性的发挥、责任心的养成和素质的提高,利于法官形成自我监督机制,提升职业荣誉感。(二)建立庭长负责制,强化内部监控 。庭长通过其系统经案件质评部门许可,可再行指定案件承办人、调整审限等,并负责对案件流程环节中的关键证据和法律文书进行审核。如果案件在事实、证据和法律文书上出现错误,案件质量考评时,庭长与承办法官承担连带责任。这可极大调动庭长责任心,强化内部监控。  (三)设立案件质量评查处,强化专门监督 。 负责对案件质量进行监控,案件未经评查,不得归档,对容易出现质量问题的重要证据采信和文书法律适用条款、文书的校印工作等关键环节进行控制,以保证案件质量。

    落实公开审判制度,实现阳光审判。“正义不应当只是被实现,而且应当以看得见的方式实现。”。审判公开是获取社会支持和公信力的重要手段。提高二审案件开庭率并最终实行二审案件全部开庭,注重审判执行过程中诸环节的公开,保障当事人的参与权、知情权和监督权。通过将审判活动的全过程置于“阳光”下,使之“透明化”,达到以公开促公正,以公正提升司法公信力的目的。

    落实审判质量监督管理制度,实现公正审判。“质量是维护顾客忠诚的最好保证。”这是美国通用电器公司总裁杰克?韦尔奇告诫员工的一句名言。对人民法院和法官而言,审判质量同样是取得当事人信任的最好保证。我院从细节入手狠抓审判管理取得了一定成效。一是狠抓五个笔录,即阅卷笔录、庭审笔录、调解笔录、合议庭评议笔录与审判委员会讨论案件笔录,规范审判行为;二是严把三道关口,即裁判文书校对关口、审核关口、签发关口,基本解决了文书错漏现象;三是实行五个统一,即统一文书样式、统一卷宗形式、统一诉讼用纸、统一装订顺序、统一卷宗封面,确保卷宗整理规范美观;四是坚持一项制度,即案件、裁判文书质量评查制度。建立起了由院审判委员会领导,审判监督庭牵头,“一月一评查、一月一通报、一季一讲评、半年一奖惩”的案件质量和裁判文书评查机制。对评查出来的问题,及时通报、及时整改。评查结果纳入岗位目标绩效考核。

    三、法官苦练内功提升自我管理的能力是落实科学发展观的保障。

    康德曾在其《批判力批判》中说过:“假如正义凋零了,那么人们活在世上就不再有什么价值可言。”作为一名法律人,每当看到类似的格言,心中总有力量涌动。

    法官应该是这样的一个群体,他们代表国家依法行使审判权,他们以良好的法律教育背景、对法律知识的熟练掌握和丰富的社会经验,凭着自己的智慧和技巧,化解矛盾,定纷止争。法官应适应不同时代司法审判制度改革的需要,适应不同时代人民群众对司法的需要,适应不同诉讼主体对司法的需要,永远站在社会问题的前端来化解纠纷。

    第一,法官必须具备坚定的政治信念。从本质上讲,审判工作的政治方向与执行法律是一致的,贯彻执行党领导人民制定的法律,是法官在政治上的根本要求。法院与法官的价值就在于通过审判活动树立和培植民众乃至全社会对法律的信仰,形成依法办事的传统和习惯,通过具体的司法实践给公众以切实的体验,使其感受法律精神,从而在内心形成对法律的“确信”。实践中,当一个当事人满意法院的处理时,我们经常会听到来自当事人的“感谢政府”这样的话语,这就是明证。因此,法官在审判工作中,要具备把党的领导贯穿到法院的各项工作中的能力,结合具体案情创造性地将法律、政策、利益结合、兼顾并统筹起来,实现这“三位一体”的司法审判目的。

    第二,法官必须具备熟练的司法技能。作为一种职业区别于其他解决纠纷的组织和个人所应具备的能力,法官必须做好这样几项工作:一是注重总结审判经验。审判经验的作用在于能够为审判实践提供便捷的操作指引,在于构架法律规则和审判实务解决方案之间的桥梁。司法理性提升着司法经验,司法经验不断丰富着司法理性。对实践经验的理性总结,把实践后面的经验升华为理性层面的经验,这种总结同样排除单纯地靠经验办案。应该说,司法理性是受经验考验过的理性,司法经验也是由理性所形成的经验。这种理性经验的累积,是法官应有的内涵之一。二是注重运用法律思维。要有转化性思维,把每一个诉讼案件所涉及的问题,都转化为法律问题来分析判断并运用法言法语来表述;要有平衡性思维,善于把各种利益统一在法律秩序的框架内来处理,既不能放弃公正求和谐,也不能放弃和谐求公正;要有规则性思维,运用法律推理找出案件事实与处理结果之间必然的联系,在“找法”与“用法”之间找出联系,确保论证的正当性;要有程序性思维,使每一个案件的调解和处理都在法律设定的程序内运行。确保法官办案的程序公正和形象公正,这也是解决社会公信度的措施之一。三是注重发挥司法智慧。司法公正的实现从来都需要法官的智慧。面对纷繁复杂、变动不息的生活,我们不能不承认,越是活跃的社会关系就显然越难为现实的规范完全控制或是覆盖,而法律只能是对社会现象的合理反映和认同。在社会生活的多变性和法律的稳定性之间矛盾日益突出的今天,与时俱进的审判工作要求法官能够敏锐地洞察到社会现实的方方面面及不同主体的利益。根据立法意图、法理原则以及对法律精神的理解,以自己的智慧,将法律精神融化于案件事实中,从而正确地解释法律,填补法律漏洞,作出公正的判决。从一定意义上说,在当前的法治进程中,是智慧成就了法官,更是智慧的法官成就了法律的公平和正义。

    第三,法官必须具备良好的个人品格。法官的职业特点决定了法官的职业道德比其他行业要求更严,标准更高,职业风险和职业压力更大。因此,一名优秀的法官必须具备高尚的道德。一是司法作风。良好的司法作风能确保法官自觉把每一次审判活动都与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结合起来,切实解决好人民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诉讼困难,让人民群众感受到司法的温暖。二是司法责任。责任感是良知的最重要构成因素。法官必须充分认识和理解并随时承担相关的道德责任、政治责任,保持良好的精神状态,自强不息,厚德司法。三是职业道德。“无知者不能当法官,无能者不能当法官,无德者同样不能当法官”。

    第四,法官必须注重社会效果。要处理好“司法个别化”与利益均衡的关系。“司法个别化”是指当某些法律适用的结果可能会导致极度的不公正,或者产生的弊害远远大于其带来的好处时,而必须摒弃这种法律解释,改为适用对社会效果更佳的法律解释。“司法个别化”主要是针对某些“个案”作出的一种特殊权衡与取舍。由于法官在对案件进行“个别化”处理时,有时会因对一方当事人的倾斜性保护而间接影响到其它利益,而这些其它利益中又有一部分可能涉及到政治稳定、经济安全、党委和人大的权威、国企改革、道德伦理等“大局问题”。因此,法官应尽可能地保护所有的社会利益,并维持这些利益之间的、与保护所有利益相一致的某种平衡与协调。当然,“鱼”和“熊掌”有时是“不可兼得”的。出现这种情况时,法官一般应优先保护那些涉及到社会稳定大局的公共利益和社会利益。但是,当实现公共利益和社会利益的价值超越了法律的“确定性、统一性、秩序和连贯性”等一般价值时,法官就应当通过对法律进行变通适用的方式来优先保护那些个体利益。个人看来,上述观点其实也只能从理论上为法官提供一条处理问题的思路,究竟在什么情况下可以通过对法律的变通适用来实现司法的“个别化”,在什么情况下又不可以,则完全取决于法官对具体案件的看法,进而言之叫处理智慧。

    枯燥而冰冷的法律条文以及不折不扣的执法程序、同样严肃无情的执法者等等只是法律的一面,它的另一面是人民法院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的具体表现,是和谐社会的基本要求,是人本思想在司法上的体现。消除人民群众对司法的神秘感,体现法律的温暖和司法的人文关怀,通过司法和谐促进社会和谐,终究要落实到每一位法官的司法实践,落实到人民法院每一件具体案件的处理过程中。法官的职责、法官所处的复杂环境、法官所特有的职业风险等等,决定了保持内心和谐更是我们法官应尽的一份社会责任。

    (作者单位:湖北省宜昌市西陵区法院)



来源: 光明网-法院频道
责任编辑: 张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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