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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心搭载同学 酿成事故赔偿
发布时间:2011-03-01 12:14:48
光明网讯(通讯员 李启明)
骑摩托车好心搭载同学,不想却发生交通事故与货车相撞致同学摔倒受伤,经交通警察大队认定摩托车驾驶者负全部责任,受伤者、货车驾驶者无责任。摩托车驾驶者拒绝赔偿,受伤者遂将摩托车驾驶者告上法院。近日,安徽省舒城县人民法院审结此案,判决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舒城支公司应在交强险医疗费、伤残赔偿金赔偿限额内赔付原告陈浩损失1320元。被告徐胜生应赔付原告陈浩损失14465元。
原告陈浩与被告徐胜生是非常要好的同学,2010年12月2日10时25分左右,徐胜生驾驶二轮摩托车搭载陈浩,沿舒城县X045线由东向西行驶至12KM+700M处时,因逆向行驶遇杨祖成驾驶皖NL6976号轻型普通货车发生碰撞,致使摩托车后乘坐人原告摔倒受伤。原告经武警安徽省总队医院诊断为右足背神经肌腱损伤,住院治疗8天,支出医疗费13545元。本起交通事故经舒城县交通警察大队认定:徐胜生负全部责任,杨祖成、原告无责任。因被告拒绝赔偿,原告起诉要求被告赔偿原告的全部损失17965元。 安徽省舒城县法院审理认为,舒城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作出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徐胜生负全部责任、杨祖成、原告无责任,事实清楚,徐胜生虽对此持有异议,但未在规定时限内提出应视为无异议。徐胜生驾车造成交通事故致原告身体受到损害,故本案原告损失应由交通事故强制险的保险人在无责赔偿责任限额内分别赔付原告医疗费1000元、护理费320元,共计1320元,其余损失由事故责任人被告徐胜生承担。原告因伤住院治疗,其精神损害抚慰金酌情支持,核定为1000元。据此判决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舒城支公司应在交强险医疗费、伤残赔偿金赔偿限额内赔付原告陈浩损失1320元。被告徐胜生应赔付原告陈浩损失14465元。 来源:
光明网-法院频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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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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