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酒桌上觥筹交错显情谊 酒后发生身亡各推责
发布时间:2011-03-01 16:17:43


     光明网讯(通讯员 蔡强 巩伟亚)   朋友搬东西设宴招待帮忙的朋友,邀请本案原告的丈夫参加酒宴,二桌酒席间原告的丈夫喝醉失态致朋友不欢而散,后原告丈夫在某乡北侧水沟内入水窒息死亡。2011年2月23日,河南省舞阳县法院审结了该起生命权纠纷案,判决被告李东赔偿原告张妍死亡赔偿金14371.56元、丧葬费1240.8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250元,共计15862.36元;被告王振赔偿原告张妍死亡赔偿金8622.94元、丧葬费744.48元、精神损害抚慰金150元,共计9517.42元;被告杨桐、朱锋、朱建飞、孙扬、郭培、李飞分别赔偿原告张妍死亡赔偿金5748.62元、丧葬费496.32元、精神损害抚慰金100元,计6344.94元。

    法院经审理查明,被告李东、朱锋、朱建飞、孙扬、郭培、王振、杨桐、李飞等与原告张妍的丈夫赵民(已死亡)系朋友关系。2009年12月16日上午,被告李东邀请被告朱锋、朱建飞、孙扬、郭培搬东西,中午在某酒店设宴招待四人时,李东给赵民打电话邀请赵民参加酒宴,赵民遂与同楼居住的被告王振乘出租车一起到某酒店参加酒席,根据县公安局刑侦大队询问八被告的笔录,席间赵民喝一斤左右的酒已经醉了,酒席结束后,当日下午5时左右,赵民等人返回县城时,赵民又打电话给被告杨桐说要与被告王振、李东等一起喝酒,被告杨桐接电话后在某某酒楼设酒席,并邀请被告李飞做陪和被告李东、朱锋、朱建飞、孙扬、郭培及赵民共同喝酒,席间赵民吐酒,以劝酒过程中赵民言语过激,致酒席不欢而散。被告李东、朱锋、朱建飞、孙扬、郭培分别乘车离席回家,被告李飞将赵民扶起离席后,又把赵民忘在酒桌的手机交给王振。被告杨桐结账后与被告李飞一同离席回家。被告王振也离开酒店一人回家。被告王振回家后,去赵民家问赵民是否到家,原告张妍说没有,被告王振遂与原告张妍及亲属一起共同寻找赵民未果,王振又与其他被告联系寻找赵民未果,原告张妍及被告均没有报警寻求帮助查找。2010年1月5日14时,110接报警,在某乡北侧水沟内发现一具尸体。经调查死者系赵民,经法医鉴定赵民系生前入水窒息死亡。根据检验,赵民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42mg/100ml。原告认为,八被告在共同饮酒过程中,在明知赵民醉酒后,未对赵民尽到照顾,护送义务,造成赵民入水窒息死亡,对此结果八被告应承担赔偿责任,请求依法判决八被告赔偿原告死亡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丧葬费共计20余万元。

    法院认为,死者赵民系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参加朋友设宴饮酒时,应充分预见到喝酒过量可能会带来严重后果,并应自我控制和约束,由于其未能对自己进行有效的控制和约束,致使醉酒失态,言语不端,伤害了朋友间的感情,导致朋友不欢而散,无人对其照顾,造成入水窒息死亡的后果,对此死者赵民应承担主要责任。被告王振,既是赵民生前的好友,又是在同一幢楼居住,朋友相约一同乘车外出饮酒。在饮酒过程中,被告王振当发现赵民出现醉酒失态时,未尽到足够的注意护送义务,对赵民的死亡后果应承担相应的责任。被告李东因为自己搬运东西而设宴招待朋友,并电话邀请赵民前去参加,被告李东作为第一次饮酒时酒席的组织者和第二次饮酒时酒席的参加者对赵民醉酒后未尽到安全护送义务,对赵民的死亡后果应承担相应的责任。朋友相聚一起吃饭喝酒的目的是促进友谊和培养感情,为人之常情,但在朋友共同饮酒过程中,当发现赵民出现醉酒失态时,被告杨桐、朱锋、李东等均未对赵民的喝酒行为予以劝告和疏导,并护送赵民安全回家,因此对赵民的死亡后果应承担相应的责任。共同饮酒人在特定环境下,人人都应合理预见共同饮酒期间或饮酒后不安全造成他人或自身的损害可能,都有不使他人受到损害的注意义务,应当相互提醒、劝阻饮酒者,特别是酒宴主人作为共同饮酒的组织者,更有保证赴宴人在饮酒过程中和饮酒后的人身财产安全的义务。根据被告王振、李东、杨桐、朱锋、李飞及赵民本人在第一次共同饮酒和第二次共同饮酒时作用和各人应承担的责任大小,各人应承担的责任比例以赵民80%,王振3%、李东5%,杨桐、朱锋、朱建飞、孙扬、郭培、李飞各2%为宜。八被告辩称,对赵民的死亡均不应承担赔偿责任,理由不足,不予支持。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来源: 光明网-法院频道
责任编辑: 张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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