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雨湖区法院加强审判管理工作
发布时间:2011-03-07 14:26:34
光明网讯(通讯员 朱哲涵)
为切实提高案件质量,解决案件质效方面存在的问题,湖南省湘潭市雨湖区法院制定七项措施来进一步加强审判管理。
一是加强审限跟踪与管理。刑事案件审限届满前10天,民商事、行政案件审限届满前20天,执行案件执限届满前30天仍未办结的,由庭长或主管院长警示督办。必须延期的案件由庭长组织合议,主管院长参加,拿出经庭长、主管院长审核后的申请报审管办备案,再报院长批延,批延情况必须告知当事人。对延期案件,纪检监察室进行回访并确定是否纳入司法问责,审管办跟踪督办并定期通报。 二是加强对中止案件的审核与管理。必须中止审理的案件由庭长、主管院长参加合议并制作合议笔录报庭长、主管院长审核同意后报审管办备案,再报院长批准,并将中止裁定送达双方当事人,恢复审理必须书面告知双方当事人。对中止案件,纪检监察室跟踪回访并确定是否纳入司法问责,审管办跟踪督办并定期通报。 三是加强对上诉案件的审查。上诉案件在移送前,承办人必须对文书、案卷材料及相关内容进行再次校对、检查与完善。简易程序审理的,由承办人进行审核,交该合议庭审判长审核签字后方可移送;普通程序审理的,由承办人审核后,交审判长审核,最后经庭长审核签字后方可移送。 四是加强法律文书的审核和把关。主管院长、庭长、审判长应当对所签发的文书全面把关,在重点审查事实、证据及处理结果的同时,应当对语句、条文的引用细心审核,对漏引、错引条文的裁判文书而被上级法院评查扣分的,每处在该庭局岗位目标案件质量或文书质量部分中分别扣分。 五是加强对程序转换的管理。简易程序转换为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一律使用转换程序通知书,同时告知当事人并告知举证期限;一律使用证据材料收据单;对生效法律文书的确认,一律使用生效法律文书确认书,在案件生效后由承办法官填写后交当事人。 六是加强对当事人申请庭外调解案件的管理。对当事人申请庭外调解的必须有双方当事人的申请,法院审核同意的书面材料。当事人庭外调解不成申请继续审理的,必须有当事人向法院出具的书面函件或法院制作的笔录,如未按上述要求操作,该庭外调解的时间一律计入审限。 七是加强对确须评估、鉴定案件的管理。评估、鉴定案件必须完善交接手续,对因交接手续不清导致不能核减评估鉴定的时间一律计入审限。 来源:
光明网-法院频道
责任编辑:
张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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