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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番入狱无悔意 伤人砸物四“进宫”
作者:元春华 王挺 梅怡萍   发布时间:2011-03-11 14:28:26


    十年间,先后三次触犯刑法被判入狱,出来不到两年,又再次惹是生非,伤人砸物。3月10日,江西省东乡县人民法院一审以被告人何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

    去年8月23日晚,被告人何某与朋友前往宏鑫商贸城某南货店寻找杨某索要医药费,与杨某、店主揭某及其丈夫胡某发生摩擦。何某离开南货店后,来到“圣世钱门”KTV,召集冯某(另案处理)等人携带砍刀返回,其中一人先用砍刀砸到宏鑫商贸城入口处某美发店玻璃。他们随后来到南货店内,持刀将被害人胡某右足、廖某双臂等部位砍伤,并将店内电视机、饮水机、柜台等物品打砸损坏。后经鉴定,被害人胡某的右足损伤构成轻微伤甲级,被害人廖某的两上肢损伤构成轻微伤乙级,被损坏的物品价值人民币747.08元。

    “何某可以说是屡犯不改,事发前他有过三次犯罪史。”主审法官介绍说。法官阅卷时发现,何某曾于2004年7月5日因犯盗窃罪被东乡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6000元;2006年12月31日因犯故意毁坏财物罪被东乡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08年9月4日因犯非法拘禁罪被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

    东乡县法院对上述事实进行认定,同时认为,被告人何某召集多人携带砍刀随意伤害他人,任意损毁他人财物,严重破坏社会秩序,已构成寻衅滋事罪,且在共同犯罪中召集他人,并积极实施伤害、打砸行为,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被告人何某犯罪被有期徒刑八个月,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又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法之罪,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案件审理过程中,被告人何某能够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被害人谅解。最后,法庭综合考虑了这些情节后,依法酌情对何某作出从轻处罚。



来源: 光明网-法院频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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