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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机动车未靠边 发生事故须担责
发布时间:2011-03-21 10:32:49
光明网讯(通讯员 梅小薪 杨小英)
电动车与自行车相撞,两骑车人都受了伤,进而引发了两起纠纷。两骑车人分别将对方告上了法庭,要求赔偿损失。到底谁之过?近日,江苏省东台市人民法院调结两起因非机动车之间碰撞引发的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因双方均有过错,分别担责。
事情发生在2010年1月的一天晚上。当晚7时许,张进民驾驶电动车下班回家,途中与相对方向刘冰所骑的自行车发生相撞,双方均倒地受伤。经诊断,刘冰颅底骨骨折、左手掌骨骨折,住院5天,支出医疗费4700余元。而张进民也摔得不轻,头面部受伤、左眼眶骨骨折,住院12天,支出医疗费3750元。 事故发生后,公安交警部门认定,张进民未靠右侧通行,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刘冰不负事故的责任。接到事故认定书后,张进民不服,认为刘冰也未能靠路边行驶,事故责任应双方各半。张进民向上一级公安机关提出书面复核申请,后公安部门重新作出责任认定,张女士负主要责任,刘冰负次要责任。 责任虽认定,但就赔偿事宜双方未能达成一致意见。刘冰先一纸诉状将张进民告上法庭,要求赔偿其医疗费、误工损失等12600元。张进民辩称,双方都受伤,各自都有损失,各自都有责任,应互不赔偿。而刘冰认为自己的伤情更重,且张进民负主要责任,自己的损失比张进民大,故不放弃诉讼请求。 双方各执己见,无法达成共识。一气之下,张进民也向法庭递交起诉状,反诉刘冰要求其赔偿损失8600元。 经审理查明,事故道路有9米宽。事故发生时,两人相撞的地点距道路北侧的边缘线约有2.5米。张进民驾驶电动车明显偏向了左侧,而刘冰靠右侧距北边缘有2.5米,也未能靠边行驶。 法院经审理认为,公民的人身、财产受损害,均有权要求侵害人赔偿。张进民驾驶电动车未能靠右侧通行,与相对方向未靠边骑自行车的刘冰发生相撞,致双方受伤。综合事故双方的过错程度及事故形成原因,由刘冰承担次要赔偿责任,张女士承担主要赔偿责任。 经法院主持调解,双方最终握手言和。张进民赔偿刘冰损失5800元;同时刘冰赔偿张进民2500元。双方当庭履行。(当事人系化名) 法官提醒: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及相关规定:非机动车、行人应当靠道路右侧通行;对于路面宽度7米以上的,从道路右侧边缘线算起,行人应当在路面不超过1米范围内通行,自行车、电动自行车应当在路面宽度不超过1.5米范围内通行。本案双方当事人如能遵守交通通行规则,事故完全可以避免。 来源:
光明网-法院频道
责任编辑:
张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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