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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律师酒后肇事逃逸获刑两年半
作者:刘妍 黄硕   发布时间:2011-03-22 14:55:50


    律师酒后驾驶宝马车发生交通事故后逃逸,致一75岁的老太死亡,今天上午9时30分,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对这起交通肇事案件进行了公开宣判,被告人张自标因犯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2年半。

    由于张自标正在取保候审期间,案件宣判前法院为其办理了相关手续。整个宣判过程中,张自标一直低着头。宣判结束后,张自标把身上的一部手机交给了跟他同来的一名女同事,没有接受记者的采访就径直跟随法警离开了法庭。

    2010年6月29日14时10分许,张自标酒后驾驶宝马小轿车,由东向西行驶至朝阳区唐家村路17号灯杆处,车辆前部将75岁的行人张老太撞倒致死。事故后,张自标在他人告知其发生交通事故的情况下仍驾车逃逸。

    案发当日20时40分,张自标到公安机关投案。经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认定,张自标因酒后驾车和肇事后逃逸而承担此次事故全部责任。经公安机关检验,2010年6月29日20时47分从张自标静脉血管中抽取的血液检出酒精,其含量为73.5mg/100ml。

    案件在公安机关侦查期间,张自标的亲属已向张老太的亲属赔偿了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等各项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65万元。张老太的亲属已对张自标表示谅解。

    庭审中,张自标表示对指控其犯交通肇事罪没有异议,但辩称案发时其不知所驾车辆撞人,被人告知后以为是有人“碰瓷”诈骗,故其驾车离开肇事现场不是逃逸。

    经查,被告人张自标所驾车辆发生交通事故时车辆右前部与被害人身体接触,且车辆底盘护板也与倒地后的被害人身体接触,作为车辆驾驶员的张自标在发生事故时应有明显的感觉,故被告人张自标当庭关于“案发时其不知所驾车辆撞人”的辩解及其辩护人关于“被告人张自标因酒后神志不清未发现发生交通事故”的辩护意见有悖于常理,与本案事实不符,法院不予采信。

    另外,被告人张自标驾车发生交通事故后有目击者驾驶摩托车追上其并明确告知其发生了交通事故,而且目击者一直追到张自标停车的单位门口,张自标在明知这一情形的情况下仍然拒不返回肇事现场,其行为属交通肇事后逃逸。

    朝阳法院经审理认为,张自标无视交通法规,违章酒后驾驶车辆上路行驶,造成一人死亡的后果,且肇事后逃逸,其行为已触犯了刑律,构成交通肇事罪,应予惩处。故依法判处张自标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对于判决结果,张自标向法庭表示需要考虑是否上诉。



来源: 光明网-法院频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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