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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乡争执踢伤对方下身 获刑7个月赔偿7万余
发布时间:2011-03-25 09:48:31


     光明网讯(通讯员 杨克元)   两名来自江西的男子在上海打工时发生争执,80后李进在争执中略显下风时竟恼羞成怒,抬脚将杨先生下身踢伤,致构成10级伤残。李进的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之前已被判刑7个月。受伤的杨先生为索赔损失诉至法院。3月23日,上海市闵行区法院作出李进支付杨先生赔偿款7万余元的一审判决。

    来自江西的李进和杨先生同在闵行区华漕镇上的东方国贸工地做工,平日里同乡日常关系不错,但在做工时都是个性十足。去年3月11日下午,两人又为一点工作上的小事产生分歧,双方互不相让,致从顶嘴发展到争执,并动起拳脚。年纪小10岁的李进不是杨先生的对手,在渐次落败之际,恼羞成怒,抬起右脚猛然向杨先生踢去。不料,不偏不倚正中杨先生的下身。杨先生遭钝性外力作用致左睾丸外伤、破裂、血肿形成,构成轻伤。后经华东政法大学司法鉴定中心鉴定,结论为,杨先生遭外力作用致左侧阴囊、睾丸损伤,正常结构消失,血肿机化。在鉴定时已见睾丸萎缩,评定10级伤残。李进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去年10月,李进被判刑7个月。

    为索赔损失,杨先生将李进诉至法院,要求赔偿各类损失10万余元。杨先生诉称,事发后,因下身疼痛至医院看病,医院曾要求住院,但因经济困难而未住院治疗,且李进也未支付任何费用,后经多方调解仍未达成一致意见。李进称,对伤害杨先生的行为颇感后悔,原意赔偿,但认为诉请的部分费用过高,希望调整。

    法院认为,李进侵害杨先生身体的事实已经刑事案件审理认定,李进亦因此事件被处以刑罚,但对因伤害杨先生身体而造成的民事赔偿责任仍应承担。对于杨先生的损失,法院进行了分析认定。如杨先生提出的精神损害抚慰金,因李进的伤害行为已经刑事判决并承担了相应的刑事责任,现杨先生提起民事赔偿诉讼,并要求获赔精神损害抚慰金,不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故不予支持。经认真审核,确认杨先生的损失有医疗费、残疾赔偿金、营养费、护理费、交通费、误工费、鉴定费和律师费等组成,合计71026.77元。据此,法院作出了上述判决。(文中涉及人名均系化名)



来源: 光明网-法院频道
责任编辑: 张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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