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持B1证驾大客撞伤骑车人 保险公司一审被判免责
发布时间:2011-03-25 14:10:22
光明网讯(通讯员 李永居)
翔宇汽运公司的驾驶员桂海东只持有B1证,但驾驶了需持A1证才能准驾的大客车,撞伤了骑车人江峰,保险公司是否要承担保险责任。近日,江苏省泗洪县人民法院对此案作出了一审判决,驳回原告桂海东对中国人民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泗洪支公司的诉讼请求。
经法院审理查明,2010年1月15日,翔宇公司为其所有的苏NM2602大型普通客车在被告处投保第三者责任险,保险期间为2010年1月16日零时起至2011年1月15日二十四时止,保险金额为500000元。后原告租赁该车经营使用。2010年6月12日15时30分,原告驾驶该车沿青陈线由北向南行驶至4km+500m处时,与相对方向由江峰行驶的自行车相撞,造成江峰受伤,两车损坏。该事故经泗洪县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认定桂海东、江峰分别承担该起事故的同等责任。且该责任认定书载明:桂海东驾驶与驾驶证载明准驾车型不符且机件不符合技术标准的机动车上路行驶时,对路面情况观察疏忽,是该事故发生的部分原因。2010年8月22日,桂海东赔偿江峰各种损失52321.38元。后原告向被告理赔未果,双方因而成讼。另查明:原告发生事故时持有驾驶证为B1证,该证准驾车型为中型载客汽车,大型载客汽车需要的驾驶证为A1证。 法院认为,翔宇公司与被告之间的保险合同是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合法有效。翔宇公司将被保险车辆租赁给原告经营使用,原告在发生交通事故后已对第三者江峰实际履行了赔偿,原告对该车辆享有保险利益,原告向被告要求理赔,主体适格。保险条款是保险合同的组成部分,责任免除条款是规定在保险期间内发生事故保险公司不予承担赔偿责任的情形,其内容对双方当事人均具有约束力。根据《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条款》第五条被保险机动车造成下列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不论在法律上是否应当由被保险人承担赔偿责任,保险人均不负责赔偿,其中第(七)项第2款规定:驾驶的被保险机动车与驾驶证载明的准驾车型不符。本案中,原告驾驶该大型普通客车发生交通事故时,仅持有B1机动车驾驶证,未取得A1驾驶证,符合驾驶的被保险机动车与驾驶证载明的准驾车型不符的情形,属于保险公司的法定免赔范围,被告据此拒赔的理由成立,予以采信。遂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作出前述判决。(文中人物系化名) 来源:
光明网-法院频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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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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