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页位置:首页> 案件> 民商 【浏览字号: 打印预览】【打印 我要纠错
河水猛涨九龄童溺毙 水电站担责赔偿9万
作者:刘洁    发布时间:2011-03-25 10:14:40


    因水电站放水导致河水猛涨,在村西河内玩耍的九岁小童溺水身亡。近日,河北省平山县人民法院一审判决某水电站给付二原告(死者父母)各项赔偿费用89794.6元。

    2009年7月,王某某与同村多名儿童在村西河边玩耍,忽然河水猛涨,将王某某卷入水中死亡,其他儿童逃生。原来王某某所在村庄位于某水电站的下游,水电站为了发电需要,经常截断水流蓄水,待蓄足水后再放水,以达到发电的目的。当日,水电站再次开闸放水,致使水位上升,王某某溺水。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为了发电需要间歇性放水,事先无公告,也无任何警示标志,对可能发生的危险没有采取任何防范措施,应对的王某某的死亡承担主要责任。王某某死亡时仅九岁,属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其父母作为监护人,未尽到监护职责,应承担次要责任。遂判决某水电站赔偿二原告死亡补偿费、丧葬费、精神损失费等各项损失共计89794.6元。



来源: 光明网-法院频道

关于我们 | 联系我们 | 章程 | 入会申请 | 广告报价 | 法律声明 | 投稿信箱
版权所有©2013 法律资讯网 All rights reserved.
京ICP证08027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