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模仿剧情绑架富豪 一心致富锒铛入狱
作者:黄霞 严冰 发布时间:2011-03-29 10:04:01
近日,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法院对一起绑架案进行公开宣判,判决被告人徐某、张某犯绑架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并处罚金10000元;被告人梁某犯绑架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10000元。
2010年初,被告人梁某、徐某、张某三人在一起时常讨论发财之道,都很崇拜《插翅难逃》中的张志豪,均对通过绑架富人获取巨额钱财产生兴趣。 经被告人供述,被告人梁某、徐某系同乡、同学且关系甚好,后与被告人张某在黔江城内相识。2010年9月,徐某在黔江城区间某酒吧打工期间,见被害人驾驶进口高档轿车经常出入该酒吧,且在消费时出手大方阔绰,遂有诈勒索其钱财之意。 尔后,三被告人就在一起商议实施绑架的方案,通过网络查询、跟踪调查等方式,掌握了被害人的家庭住址、工作单位及财产等情况,决定对其实施绑架以敲诈勒索财物。随即购买了作案用的胶带、绳子、手电筒、匕首等工具,并进行分工。 2010年11月17日,三人驾驶租赁的黑色越野车至重庆市黔江区水市乡某组寻找到藏匿人质的山洞,返回黔江后随即开始跟踪被害人,伺机作案。2010年11月18日21时许,三被告人驾驶黑色越野车至重庆市黔江城区被害人家门守候。19日凌晨0时10分左右,当被害人驾车回家准备进家门时,徐某、张某一拥而上,采取捆绑、封口、蒙眼的方式,强行将被害人控制到由梁某事前启动的汽车上,迅速将被害人转移至事前找好的山洞内。途中,三被告人威胁、恐吓被害人,不准其呼救,否则将其杀死。在山洞内,三被告人向被害人提出要60万元的赎金。后三被告人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被害人获救。 法院认为,三被告人以勒索财物为目的绑架他人,其行为均已构成绑架罪,公诉机关指控三被告人犯绑架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其指控罪名成立。在共同犯罪过程中,各被告人的作用相当,故不分主从。三被告人均系初、偶犯,认罪态度较好,均予以酌情从轻处罚。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之规定,作以上判决。 来源:
光明网-法院频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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