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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青年精心策划绑架 谋财未果各获刑罚
发布时间:2013-01-23 15:48:27


     本网讯(何徽)   两青年平日里游手好闲,因缺钱花,竟合伙绑架他人,并向他人的亲人索取钱财。不过,他们为这一愚蠢举动付出了惨重代价。两人经过精心谋划绑架以勒索钱财,钱未到手就悉数被抓获。2013年1月17日,广西壮族自治区浦北县人民法院依法作出一审宣判,判决被告人李明强期徒刑六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五千元人民币;判决被告人张凌志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五千元人民币。

  2012年1月10日下午,被告人李明强、张凌志在浦北县张黄镇与李书文(已判刑)、林业波(另案处理)合谋找不到钱花,于是由李书文驾驶一辆小轿车搭载李明强、张凌志、林业波寻找作案目标。四人窜到白石水镇白石水爆竹厂路段时,发现被害人刘燕驾驶摩托车经过,李书文开车逼停刘燕,被告人李明强、张凌志、林业波随即将刘燕劫持上车,用尖刀威胁刘燕不得呼救,并抢走刘燕的手机、钥匙及现金人民币5元。接着,四人开车将刘燕带到张黄镇十字村委会水库附近的横塘岭上。四人分别用刀威胁、言语恐吓刘燕,强迫刘燕给其家属打电话,谎称发生交通事故需要赔钱,要求其家属将4万元送到龙门镇加油站交给李书文一伙,不得报警,否则就杀死刘燕。刘燕被逼打电话给其母亲伍梅连,被告人李明强、张凌志等人也打电话威胁伍梅连。刘燕的丈夫闻讯后报警,在警察的安排下,伍梅连等人按对方要求带钱到龙门镇加油站等候。李书文等人先后下山取赎金未果,觉察到刘燕的家属可能已经报警,便以拍了刘燕的裸照为由,威胁刘燕回家后一定要存3万元到吕靖的邮政储蓄银行账户,否则,就将其裸照发上网。次日凌晨3时许,被告人李明强、张凌志等四人在安石镇放了刘燕,并归还手机、钥匙及现金5元。

  被告人李明强于2012年9月25日被抓获归案。归案后,被告人李明强向公安机关提供了在逃的同伙张凌志的租住地址,协助公安机关于2012年10月26日在广东省东莞市清溪镇浮岗村银仙旅馆311号房成功抓获张凌志 。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李明强、张凌志以勒索财物为目的,结伙绑架他人,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绑架罪,依法应追究其刑事责任。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李明强、张凌志犯绑架罪成立,法院予以支持。被告人李明强、张凌志伙同他人绑架被害人之后,没有殴打过被害人,且在没有收到赎金的情况下释放了被害人,并返还了其随身携带的财物,可认定为情节较轻。被告人李明强、张凌志在该共同犯罪过程中,参与密谋,将被害人挟持上车,并逼迫被害人打电话给其母亲交赎金,均起主要作用,且作用相当,是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故对被告人张凌志的辩护人提出张凌志在该共同犯罪过程中作用较轻的意见不予采纳。被告人李明强到案后协助司法机关抓捕同案犯,有立功表现,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二被告人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依法可以从轻处罚。鉴于二被告人以上的情节,决定对二被告人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逐依法作出以上判决。



责任编辑: 盼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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