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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迁办工作人员虚购安置房涉嫌诈骗数百万元
作者:张爱民   发布时间:2011-03-31 14:41:17


    3月29日上午9时30分,安徽省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全椒法院对被告人张某、赵某用虚构方式为他人购置安置房,诈骗数十名被害人巨额财物的两名被告人进行了公开开庭审理,近百名群众及受害人到庭进行了旁听。

    法庭审理中,公诉机关当庭指控:被告人张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开虚假安置证对外销售虚假安置房的手段,单独和伙同他人诈骗钱财共计758.22万元(实际骗取619.22万元);被告人赵某在后期明知张某无法提供安置房,仍然帮助张某联系买家出售虚假的安置房九套,诈骗他人财物165.2万元。两被告人诈骗的数额特别巨大。被告人张某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被告人赵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两被告人的行为均已构成诈骗罪,依法应当追究两被告人的刑事责任。

    庭审中,被告人张某对指控自己的犯罪事实不持异议。被告人赵某对指控的部分事实及诈骗罪名均持有异议。

    当主审法官在讯问被告人张某:“明知不能购买到安置房,为什么还要去用虚假的方法骗取他人”?张某回答说:“想搞点钱花”。在讯问赵某“你是否知晓张某在拆迁办的职位和能力”?被告人赵某停顿一会回答说:“我没问过,不清楚”。公诉人讯问两被告人诈骗的款物流落到何处时?张某供述被自己买房和购车等高档消费所挥霍。被告人赵某供述除自己买车和用于其它方面外,另一部分包养了“情人”。

    据悉,被告人张某原系安徽省滁州市经济技术开发总公司合同工,2000年8月被抽调至滁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拆迁办工作。自2005年以以来,被告人张某以虚构能从拆迁办内部购买到安置房为手段,并且开出虚假的安置房证,从中牟利,先后骗取了数十名受害人的巨额财物。因诈骗行为败露后,潜逃至云南省昆明市,于2010年3月20日被缉拿归案。被告人赵某自2009年6月份以后,明知被告人张某属拆迁办一般人员,无法拿到安置房,为了从其手中拿到安置证对外出售牟利,仍不计后果地帮助张某联系买房人,销售虚假的安置房,诈骗钱财。

    在法庭举证、质证中,公诉机关提供了两被告人涉嫌诈骗罪的所有证据。被告人张某及其辩护人对以上证据进行了当庭质证,部分证据提出了异议。被告人赵某的辩护人对以上证据的形式要件不持异议,但对赵某明知张某是用虚假方法骗取财物的证据,提出了不同观点。

    法庭辩论中,控、辩双方当庭展开了激烈的辩论。被告人张某的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其犯诈骗罪的罪名不持异议,但认为被告人张某不属于共同犯罪,不应以主犯论处,诈骗的部分数额应属未遂,请求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赵某的辩护人认为赵某在该案中主客上没有诈骗的故意,不构成诈骗罪的构成要件,客观上也不存在诈骗的行为,请求法庭依照罪行相一致的原则,宣告无罪。

    针对两辩护人的辩护意见,公诉人用大量的事实和证据予以了反驳,认为两被告人主观上具有诈骗的故意,客观上也实施了诈骗的行为,犯罪事实与证据之间已相互形成锁链,依法应当认定有罪,处以刑罚。被告人张某系主犯,对所有诈骗行为应承担责任,鉴于其归案后以及庭审中的认罪态度,给予从轻处罚;被告人赵某虽系从犯,认为其当庭翻供,应予以从重处罚。

    该案由于案情重大、复杂,当天庭审一直延续至17时休庭。庭后,合议庭将会根据两被告人涉嫌诈骗罪的所有事实和证据进行充分的评议、讨论,择日宣判。



来源: 光明网-法院频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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