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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购主管“进货差错”被索14万 公司无据诉请被驳
发布时间:2011-04-01 10:41:09
光明网讯(通讯员 杨克元)
认为采购主管龙小姐在进货中存在重大差错,电子公司不但与其解除了劳动合同,还起诉要求龙小姐赔偿损失14万元。由于电子公司未能举证损失的存在,日前,上海市闵行区法院作出驳回上海一电子公司诉讼请求的一审判决。
诉称差错造成重大损失 龙小姐来自天津河西,在电子公司担任采购主管。双方签订有效期限自2009年7月15日至2010年10月31日止的劳动合同。因电子公司认为龙小姐在采购工作中出现重大差错,故于去年9月19日解除了双方劳动关系。为索赔采购差错所带来的损失,电子公司申请仲裁未得到支持。电子公司不服,诉至法院,要求判令龙小姐赔偿经济损失14万元。电子公司诉称,2010年7月,龙小姐工作中出现重大差错。根据采购计划,本应向某电路公司采购LCD1C186S2A1001器件1600件,而实际采购了16000件,误差多达14400件,造成损失8.6万元。同期,某精密公司供货的50000件LD1V003S5R2002器件出现了质量问题,但龙小姐在此情况下,又擅自向精密电路公司采购了110000余件,造成损失5.4万元。因龙小姐多次在工作中出现的重大差错,根据国家及企业规定,公司可以要求龙小姐赔偿经济损失。龙小姐辩称两个损失均不存在,不同意诉讼请求。 辩称正常履行采购责职 为证明龙小姐在采购工作中造成的经济损失,电子公司提供了电路公司出具的证明和有关公司出具的证明、实物对照图以及付款凭证、照片等证据材料。龙小姐对电路公司出具的证明不予认可,认为新产品开发事宜与本案无关联性,付款凭证无法证明电子公司的经济损失,对照片也不予认可。龙小姐还表示,其虽然向电路采购器件时多写了一个“0”,但该器件系电子公司常规产品器件,且电子公司于事后及时与电路公司沟通联系,因此并不因此产生经济损失。另外,也不知晓向精密公司所采购的器件中存有质量问题,且其第二次采购器件系经过正常程序由总经理签字批准后履行采购职责。同时,公司在发现新产品质量问题后亦可依采购合同向精密公司主张赔偿,因此,该批器件损失与自己无关。 难以证实损失事实后果 法院认为,双方签订劳动合同,存在劳动关系。本案之争议在于龙小姐的两次采购行为是否造成了电子公司的损失,龙小姐是否需要赔偿?法院认为,就向电路公司采购一节,龙小姐在本项采购事宜中确实存在超过采购计划予以采购之过失,但根据公司现有举证情况,难以判明其主张的损害事实和后果。就精密公司采购一节,电子公司虽主张龙小姐明知采购器件存在质量问题,但对其主张未提供证据,且电子公司可通过经济合同向供货方主张产品质量责任,故对电子公司主张龙小姐需承担向精密公司采购造成经济损失之责的观点,难以采信。综上,电子公司要求龙小姐赔偿经济损失之请求,难以支持。据此,法院作出了上述判决。 来源:
光明网-法院频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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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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