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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阳区法院“圆桌审判”让少年迷途知返
发布时间:2011-04-01 11:04:37


     光明网讯(通讯员 刘翠萍 靳燕)   “你们放心,我以后好好改造,出来后遵纪守法,做个对社会有用的人。”未满18岁的被告人张某在河南省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法院的“圆桌法庭”上,面对法官、人民陪审员、辩护人和亲戚朋友流下了悔恨的泪水。

    初中肄业的张某家住农村,在焦作打工期间,与同伙翻窗入室盗窃居民一部手机和380元现金。近日,山阳区人民法院在少年法庭的“圆桌审判庭”,通过谈心的方式对张某进行审判。张某最终被法官、父母和亲戚感化,认识到了自己的错误,当庭向家属和法官承诺今后要好好做人,孝敬父母,远离犯罪。

    为进一步贯彻“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和“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切实保障未成年被告人的合法权益,山阳区法院积极创新社会管理方法,探索新的庭审模式,扩大“圆桌审判”适用案件范围,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

    在刑事审判中,该院有选择地适用“圆桌审判”,体现人文关怀。开庭时,审判人员、公诉人、辩护人、法定代理人、被告人等围坐在桌边进行审理。这样,少年被告人对法庭审判的恐惧感有所缓解。在庭审讯问时,审判长亲切而严肃,给少年被告人留下可亲可信的印象,为庭审教育创造了条件。同时,法官以热心、耐心、诚心的责任感,在缓和的气氛中帮助未成年被告人认识到犯罪对社会的危害性,为其树立正确的人生观。在去年“圆桌审判”的案件中,没有一起上诉,服判率100%。

    为更好的运用“圆桌审判”这个平台,山阳区人民法院对其适用对象、范围等作出了具体规定。刑事案件适用对象为:社会危害较小的、适用简易程序或普通程序简化审理的、被告人系初犯或偶犯且认罪态度较好的。民商事案件适用范围为:家事矛盾纠纷案件、小额欠债案件、相邻权纠纷案件等。

    山阳法院在做好“圆桌审判”工作的同时,积极与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旁听工作、人民陪审团工作相结合,在实践运用中相互促进、协调发展,在化解矛盾的同时实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来源: 光明网-法院频道
责任编辑: 张永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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