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造船过半玩失踪 承揽人担责17万
作者:万德央   发布时间:2011-04-07 10:50:58


    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按照合同的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安徽省明光市的张某在为姜某造船造到一半时竞玩起了失踪,为此与定作人姜某酿成纠纷。近日,明光市人民法院判决失信的张某返还定作人姜某承揽价款17.6539万元。

    2004年,张某以其个人独资企业名明光某造船厂名义与姜某签订造船合同一份。合同约定:造船价格为59.68万元;开工日至完工日为90个晴天。岂料,张某在该船造到半截时玩起了失踪,突然外出长时间不归,音信皆无。此前,定作人姜某陆续支付给张某承揽工价款50.5万元。张某突然失踪后,诚信的定作人姜某不得已请来相关部门人员到现场见证该船建造的程度,然后又找了他人继续建造。

    日前,姜某诉讼至法院,请求张某返还承揽工价款20万元。诉讼中,承揽人张某以其与定作人姜某均无证据证明船造到何种程度为由,请求人民法院判令驳回姜某的诉讼请求。诉讼中,经姜某申请,法院委托滁州市价格认证中心对被告建造的部分即船造到“大骨架树齐,挂板正在挂”状态时的承揽工价款进行鉴定。该中心作出该部分的承揽工程价款为32.8461万元。姜某已付50.5万元,张某应返还17.6539万元。张某虽然对船造到“大骨架树齐,挂板正在挂”程度持有异议,但始终提举不了反驳的证据。法院经庭审双方举证、质证,认定了原告姜某主张的船造到“大骨架树齐,挂板正在挂”的事实,采信了滁州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作出的价格鉴定,依法作出由被告张某返还姜某交付的工程价款17.6539万元。



来源: 光明网-法院频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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