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页位置:首页> 案件> 刑事 【浏览字号: 打印预览】【打印 我要纠错
虚开发票来增收 公职人员陷囹圄
作者:闫智峰 高会慧   发布时间:2011-04-11 16:28:14


    本来人的眼是黑的,心是红的;但眼一红,心就黑了。现如今就有一些人经不起糖衣炮弹的攻击,以身试法,最终用自由来为自己的贪念埋单。

    2008年夏粮收购期间,时任河南省原阳县黑羊山粮食购销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和原阳县黑羊山粮食购销有限公司王杏兰粮食购销库负责人的师某,在王杏兰粮食购销库和其个人经营的原阳县锦华粮油有限公司为中央储备粮河南公司原阳直属库收购托市粮时未执行小麦最高限价每公斤1.62元的规定,擅自提高收购价,并以王某等六人的名义,虚开479135元搬运费发票,将其中的80665.9元冲抵原阳县锦华公司锁收购的1301064公斤小麦的加价。

    原阳县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师某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公款80665.9元,但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未能得逞,其行为已构成贪污(未遂)罪,判处有期徒刑两年零六个月。另查明,被告人师某因犯故意伤害罪,2009年12月23日被原阳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两年,刑期自2009年3月26日至2011年3月25日止。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四年。



来源: 河南法院网
责任编辑: 张乐

关于我们 | 联系我们 | 章程 | 入会申请 | 广告报价 | 法律声明 | 投稿信箱
版权所有©2012 法律资讯网 All rights reserved.
京ICP证08027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