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炒菜师傅一勺抡下去 损失近30万坐牢八年
作者:崔娟娟 琳琳   发布时间:2011-04-13 08:57:23


    37岁的常德跟41岁的李山发生口角,在撕扯时常德用菜勺将李山头部打成重伤。4月12日,河南省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法院正式审结此案。

    炒菜师傅常德和拉面师傅李山都在某学校餐厅打工,常德跟别人说李山干活太慢,被李山得知。2010年9月28日下午四点多,常德正在学校食堂二楼操作间炒菜,李山说:“你牛啥牛,小心我修理你。”常德说“你想修理就现在修理吧,不必等到以后”。两人于是撕扯起来,在撕扯过程中常德用炒菜勺将李山头部打伤。这是餐厅的其他工作人员将两人拉开,并让鼻子流血的李山到外面休息。过了一会儿,李山跟同事说胳膊有点发麻,同事便带他到附近的诊所看病。到了诊所后,李山出现恶心、呕吐、发抖等情况。诊所医生建议立即拨打了120送往大医院治疗,120来后将李山送进了省中医院。李山受伤后,在河南中医学院第二附属医院住院治疗30天,花费医疗费共计人民币34036.9元。

    经郑州市公安局法医鉴定中心鉴定,李山所受损伤构成重伤。河南省正诚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所2010年11月5日的《司法鉴定意见书》证明:李山的损伤构成三级伤残,需一人专职护理,护理期限一年。

    李山的家人说,李山现在脑子坏了,记性不好,说过什么话一会就忘,并且生活不能自理。常德将李山打成三级伤残,要求从重追究常德的刑事责任,并赔偿李山损失包括医疗费、误工费、交通费、护理费、营养费、鉴定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残疾赔偿金元,共计人民币303123.9元。

    法院认为,常德故意伤害他人,致人重伤,并造成李山三级伤残,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同时,因其犯罪行为给李山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应当给予赔偿。关于李山附带民事诉讼的赔偿要求,合理损失应予支持,但过高部分和无证据的部分不予支持。根据常德的犯罪事实、赔偿能力等,常德应当赔偿李山医疗费34036.9元、误工费1517元、交通费6680元、营养费150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900元、鉴定费1250元、护理费17232元,伤残赔偿金229952元,以上共计人民币293067.9元。

    我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根据常德的犯罪事实,对其应当在“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的量刑幅度内予以量刑。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第三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常德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

    常德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附带民事诉讼李山各种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293000元。(文中人物系化名)



来源: 河南法院网
责任编辑: 飘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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