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贪污之手伸向涉农资金 小小村官获刑二年
发布时间:2011-04-13 14:51:31


     光明网讯(通讯员 王钰元)   重庆市巫山县一村支书,在受政府委托从事监督管理本村烟水配套工程建设的过程中,利用经手给工程承包人发放工程款的便利,扣留承包人的工程款据为已有。日前,重庆市巫山县法院一审以被告人李元启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

    法院依法审理查明:被告人李元启系巫山县一村党支部书记。2007年,巫山县烟草公司在该镇实施烟水配套工程,该镇人民政府决定在该村实施,并委托李元启为责任人具体负责。被告人李元启代表该村村民委员会与巫山县烟草公司签订了《烟叶生产基础设施建设项目资金补贴合同》,后该村村民委员会与田凯、周凌、胡风、周同签订烟水配套工程建设承包合同,将工程中的十口蓄水池分别承包给田凯、周凌、胡风、周同四人修建。被告人李元启经手从烟草公司领取工程进度款后发放给四名承包人。2009年1月,李元启从烟草公司领取工程款后,在向四承包人发放工程款时,以帮助四承包人的工程验收合格,开支了钱财为由扣留四承包人共计46000元。李元启送给巫山县烟草公司某办公室主任张振风10000元,工程验收时开支10000元,余款26000元被李元启据为已有。案发后,被告人李元启已退缴现金35073元到巫山县人民检察院职务犯罪侦查局。

    法院认为,被告人李元启身为农村基层组织成员,在受政府委托从事监督管理本村烟水配套工程建设的过程中,利用经手给工程承包人发放工程款的便利,扣留承包人的工程款据为已有,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受贿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鉴于被告人李元启认罪态度较好,已主动退缴了部份赃款,酌情予以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李元启犯罪的事实、情节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相关法律之规定,法院遂做出了如上判决。(文中涉及人名均系化名)



来源: 光明网-法院频道
责任编辑: 张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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