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邻里纠纷火难消 拆人路坎要赔偿
发布时间:2011-04-13 16:03:54
光明网讯(通讯员 王钰元)
重庆市巫山县一村妇将一捆柴放在别人家院坝的路上,挡住了别人家的路,为此与原告陈睦军发生纠纷,被告万远奎为此怀恨在心,趁陈睦军不在家时,伙同他人一起将陈睦军家的车路坎挡土墙分三次拆掉。日前,重庆市巫山县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一审判决由被告万远奎、陈公春、李常斌共同赔偿原告陈睦军因车路挡土墙及路面损毁所受的损失4000元。
法院依法审理查明:2009年12月25日下午,被告万远奎将一捆柴横放在原告家院坝边的路上,被告万远奎与原告因此发生了争吵。后来,被告万远奎与被告陈公春二人将原告所建的车路挡土墙拆除一部分。第二天,原告不在家时,万远奎、陈公春、李常斌又将此段路的挡土墙拆除一部分。第三天上午,李常斌又将车路挡土墙拆除一部。三被告共造成原告陈睦军所建车路挡土墙及路面高约2米至1.5米的车路挡土墙垮塌长约8米,同时造成挡土墙内的车路路面及挡土墙下面的水泥地面受损。损害事件发生后,经当地村干部与抱龙镇工作人员调处,未有处理结果。经本院向当地从事修建挡土墙的从业者询价,要恢复被三被告拆除的挡土墙及公路路面,约需3735元(不含材料的运输费用)。 法院认为:三被告损毁原告财产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凿,三被告应当承担全部责任。三被告应当承担原告为此产生的全部损失。原告在庭审中主张三被告应承担损失5670元的请求,无证据支持,与修建挡土墙从业者所提供意见和本地实际不相符合。依据本地从业人员所提供的参考意见,加上适用当的运输费用,本院酌定由三被告共同赔偿原告所受的损失4000元。依照相关法律之规定,法院遂做出了如上判决。 来源:
光明网-法院频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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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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