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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费差价中饱私囊 供电营销员落法网
作者:闫智峰 堵利敏   发布时间:2011-04-13 16:24:03


    欲望是人前进的的动力,但无边的欲望也可能会把人推向罪恶的深渊。

    2004年4月份,被告人卢某在担任河南省原阳县郭庄供电所营销员期间,同张某、薛某(均已判刑)协商,在向淤堤工程队供电时,由薛某与原阳县电业局签订安全供电合同。在向郭庄供电所所辖的三个淤堤工程队供电时,三人组织安装了六台变压器并架设了线路(其中用了郭庄供电所一台变压器,几根线干和几百米电线),薛某与鲁某签订了供用电合同,以每度电0、81元的标准收取淤堤工程队电费,又按每度0、68元标准交到原阳县电业局。被告人卢某同张某、薛某从中获取差价十几万元,该款由薛某保管,被告人卢某从中取走2万元。案发后被告人卢某退出现金2万元。

    原阳县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卢某的行为已构成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



来源: 河南法院网
责任编辑: 飘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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