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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同事争用电脑 打伤人赔钱获刑
作者:石志炜    发布时间:2011-04-13 16:34:24


    3月31日,河南省焦作市马村法院审结一起故意伤害案件。赵航因与同事安龙争用电脑发生争执,赵航出手将安龙打成轻伤。法院经审理认为赵航构成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

    赵航系2009年毕业的“80”后大学生,经过多次应聘,于2010年初被我市一家公司聘用,在该公司办公室工作。2010年10月的一天,赵航的同事安龙正坐在电脑前打印材料。赵航因急需查一些资料,也想使用电脑,而办公室仅这一台电脑。赵航要求安龙让自己先使用,安龙声称自己的材料也很急,坚持不让赵航使用。两人因言语不和发生争执,恼羞成怒的赵航朝安龙的右眼打了一拳,致安龙右侧眼眶内侧壁骨折。经鉴定,安龙的损伤程度为轻伤。

    事发后,赵航积极赔偿安龙的损失,并与安龙达成民事赔偿协议,一次性赔偿安龙20000元,并当即履行完毕。

    马村法院经审理认为,赵航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因赵航能赔偿经济损失且已取得安龙的谅解,有悔罪表现,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文中人物均系化名)



来源: 河南法院网
责任编辑: 飘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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