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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要债务不当 反受法律制裁
作者:闫智峰 堵利敏   发布时间:2011-04-14 10:56:54


    当权利受到侵害时,在法治社会中需要用正当手段维权,反之方法不当触犯法律,则要受到惩处。

    2010年5月7日9时许,因索要债务,张靖、刘华伙同李冰等人(另案处理)在郑州市西郑上路将被害人李兵强行带至原阳县韩董庄乡兰庄村南边的黄河滩地,李冰等人用木棍对被害人李兵实施殴打,然后被告人张靖、刘华和李冰等人将被害人李兵带至原阳宾馆控制其人身自由,被害人李兵于2010年5月7日21时许被原阳县公安局刑警大队民警解救。经法医鉴定,被害人李兵左眼眶内侧壁异常改变、多发性软组织损伤已构成轻微伤。

  河南省原阳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张靖、刘华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其行为以构成了非法拘禁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判决二被告人张靖、刘华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一年。(文中涉及人名均系化名)



来源: 河南法院网
责任编辑: 张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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