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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湾女童签约钻石会员 所欠尾款被判决支付
发布时间:2011-04-14 16:16:17
光明网讯(通讯员 杨克元)
4岁台湾女童在其父亲的代理下,支付7万余元美金与上海大都会公司签下了40年钻石卡会员。然对尾款48.4万元新台币的支付却一直拖延至今,而被大都会公司诉至法院。日前,上海市闵行区法院作出女童舒曼支付大都会公司新台币48.4万元,并以新台币48.4万元按中国银行兑换牌价折算成人民币后,支付自2009年12月4日起至本判决生效之日止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同时驳回舒曼反诉请求的一审判决。
尾款未支付被诉至法庭 2001年10月1日,年仅4岁的台湾女童舒曼在父亲的代理下与大都会公司签订《合约书》,约定加入钻石卡会员,会员期限40年,自2002年1月1日至2041年12月31日。钻石卡会员须缴纳设施使用费和房屋使用费计美金7.2万元。合约书的附件还约定了应付款时间和应付款金额,即2001年10月10日、2002年1月10日和2002年4月10日前分别支付给大都会公司应付款新台币50万元、100万元和98.4万元。由于舒曼对大都会公司的管理上存在意见,致付款到期日尚有部分尾款未按约支付。 2005年8月4日,大都会公司发函给舒曼,称,鉴于舒曼未按约支付尾款,故合同解除。舒曼获悉提起诉讼,提出要求继续履行合同等诉请。在当时的审理过程中,确认舒曼尚有尾款新台币48.4万元未予支付。法院于2009年4月15日作出双方继续履行合同的判决。判决生效后,舒曼仍未向大都会公司支付尾款,故大都会公司也将舒曼诉至法院,要求支付上述款项折合人民币10万余元及自2002年4月10日至判决生效之日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 反诉索赔未换卡等损失 针对大都会的起诉,舒曼辩称双方之间系房屋租赁关系,租金的请求权应适用一年的诉讼时效,现在主张该款已超过诉讼时效,大都会公司已丧失胜诉权。舒曼并提起反诉,称大都会公司未按上述生效判决履行义务,拒绝换发正式会员卡,致在2006年1月1日之后无法使用相应的俱乐部设施,并剥夺了固定停车位的使用权,故诉请要求大都会公司赔偿不更换正式会员卡导致损失的美金4320元及停车费损失人民币7200元。而大都会公司对表示,双方之间的合同非单纯租赁合同,而是包含房屋租赁、打高尔夫等娱乐的综合性服务合同,应适用2年的诉讼时效。 经查明,双方签订《合约书》后,舒曼取得《上海大都会高尔夫俱乐部会员认同卡》(即临时卡),该卡为不记名卡,卡上注明“凭本卡2005年12月31日前至本俱乐部换领新卡后,同时缴回作废”。在上述案件法院生效判决中,确认大都会公司应给舒曼换发正式会员卡,大都会公司以舒曼属未成年人为由至今未为其换发。在《合约书》附件中,大都会公司用图例和文字标明了车位固定位置。 时效未逾期损失无依据 法院首先确定了双方的合同性质,认为大都会公司不仅向舒曼提供专属房屋的使用,还包含高尔夫球场及俱乐部内各种休闲服务,而舒曼向大都会公司支付的对价亦包含了房屋使用费和设施使用费两个部分,确认双方之间合同性质为服务合同,应适用2年的诉讼时效。之前,双方就尾款支付等合同履行问题通过信函的方式交涉,应视为时效中断。自2009年4月法院作出判决,确认为双方继续履行合同,故此时应重新计算诉讼时效。 对于临时卡的换发、停车位是否系专属使用及舒曼是否因此而受损。虽大都会公司以舒曼未成年为由而未予换发显有不当,但舒曼因此而实际遭受损失却未能提供证据。对于停车位,根据《合约书》附件中图例和文字标明的内容,应视为大都会公司与舒曼签约时承诺提供固定停车位。然舒曼称停车遭拒乃至遭受损失,亦未能提供证据加以证实。关于大都会公司主张的利息损失,因双方之间存在诸多问题产生争议直至成讼,诸多问题悬而未决,故舒曼在争议、诉讼期间迟延支付尾款并无不当。故对于该笔尾款的利息,应从大都会公司本次起诉主张之日计算。 来源:
光明网-法院频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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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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