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
急诊大厅有水大嫂滑倒受伤 医院赔偿9.9万元
发布时间:2011-04-19 16:22:13
光明网讯(通讯员 杨克元)
年近60的宋大嫂怀抱孙女至上海一儿科医院就诊,因急诊大厅有水,不慎滑倒摔断右腿,构成10级伤残。日前,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确认儿科医院构成全责,作出赔偿宋大嫂各类损失9.9万余元的一审判决。
今年快60的宋大嫂来自河南省平舆县,在上海一水果店打工。因孙女患病,便慕名携孙女到上海一儿科医院就诊。2009年10月25日凌晨,在急诊大厅,因地面有水,宋大嫂怀抱孙女的路经此地时滑倒受伤。之后,宋大嫂被送至市闵行区中心医院急诊,诊断为右胫腓骨骨折。在住院期间,实施了了固定术治疗。经华东政法大学司法鉴定,结论为,宋大嫂因外力作用至右胫腓骨骨折,现右膝、踝关节活动受限,评定10级伤残。为索赔损失,宋大嫂化8000元请了律师将儿科医院诉至法院,请求获赔各类损失10万余元。 儿科医院承认宋大嫂在医院摔倒受伤的事实,但认为属于偶然事件。儿科医院辩称,由于已经安排工人定时清洁医疗场地,已尽相关法定义务,故不同意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认为,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他人人身的,应承担民事责任。事发时,儿科医院急诊大厅地面有水的事实已由医院后勤服务中心确认。由于急诊大厅是公共场所,人多情况复杂,病人或者家属在公共场所倒水、喝水等行为也属正常,不排除工作人员定时清洁地面之后仍发生地面有水的情况。因宋大嫂受伤系急诊大厅地面有水湿滑所致,故儿科医院应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对于宋大嫂主张的损失,承办法官予以一一审核。其中,宋大嫂在事发前在沪已连续居住满1年以上,其现主张参照城镇居民标准计算残疾赔偿金57676元,予以支持。其主张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元,符合相关规定,予以支持。其聘请律师支出的代理费,根据相关规定支持5000元。据此,法院作出了上述判决。 来源:
光明网-法院频道
责任编辑:
张乐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