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黑龙江大庆一产妇状告医院索要胎盘获支持
发布时间:2011-04-19 16:51:31
光明网讯(通讯员 付建国)
产妇在医院能顺利生下孩子,本是一件快乐的事情,可是产妇李靖却不是这样,因为索要自己的胎盘而将医院诉至法院。2011年4月18日,黑龙江省大庆市让胡路区人民法院对这起案件进行了公开宣判,判决被告医院赔偿原告李靖胎盘200元,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2011年3月,产妇李靖在大庆市让胡路区某医院顺利分娩一婴儿。分娩后第八天,李靖即出院。到家后,一位前往探望的远方亲友告诉她,胎盘能当补品卖,而且出卖价格还很高,医生没有把胎盘给你,说明很有可能是被医生给卖了。李靖听后,非常生气,于是便到医院讨说法。当其听医生说胎盘属于医疗废物被处理掉了之后,要找院长反映此事。当事医生同意给其100元钱补偿,但是李靖则认为赔偿2000元,少一分也不行。遭到医生的拒绝后,李靖就到院长办公室找到医院院长何某。经协商,医院同意给其200元钱作为补偿,但李靖仍然不同意。由于双方协商不成,故李靖便将医院诉到法院,要求医院赔偿产妇未得到胎盘的损失3000元、精神损失费5000元。 经法院审理后认为,公民对其私人的合法财产受法律保护。根据卫生部《关于产妇分娩后胎盘处理问题的批复》规定:产妇分娩后,胎盘应当归产妇所有。产妇放弃或者捐献胎盘的,可以由医疗机构进行处置。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买卖胎盘。如果胎盘可能造成传染病传播的,医疗机构应当及时告知产妇,按照《传染病防治法》、《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置。因此,产妇分娩后胎盘应当归产妇所有。只有在胎盘可能造成传染病传播的情况下,医疗机构才有处置产妇胎盘的权利,而且这种情况必须及时告知产妇。被告虽然声称原告的胎盘属于医疗废物且已经按有关规定进行了处置,但并没有提供原告有传染病的证据,也没有提供按照《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等相关规定对胎盘进行处置的病历记录,所以不能认定原告的胎盘属于医疗废物,而应当认定是属于原告所有的一种物。由于该物的灭失是由于医院的保管而造成的,医院应该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根据卫生部规定胎盘不能买卖,产妇胎盘丢失,不能用市场价格谈论赔偿,也谈不上精神损害问题。故原告要求医院赔偿其高额赔偿款,没有法律根据。由于被告毕竟侵犯了原告李靖胎盘的权利,在原告没有证据证明被告医院因侵犯其胎盘而获利的情况下,最后法院依据公平原则,故作出上述判决。 宣传判后,经过法官释明后,双方当事人均表示不上诉。(文中涉及人名均系化名) 来源:
光明网-法院频道
责任编辑:
张乐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