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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通道组织部长34次卖官 案发后串供拒绝退赃
作者:林安华 周圣怀 发布时间:2011-04-19 09:49:00
4月19日,卖官组织部长向志清受贿被湖南省洪江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十万元。
2008年6月至2010年7月,被告人向志清在担任通道县县委常委、组织部部长期间,利用职务便利,从2008年10月开始到2010年5月止,在一年多时间里,为他人升官、调动、解决职级等,于事前或者事后非法收受杨某、吴某等34人财物,共计人民币314000元。 案发后,被告人向志清为规避纪委调查,和行贿人员串通,以逃避法律制裁。且在怀化市纪委查清其违纪违法收受他人财物140多万元的情况下,其及家属仅退缴违纪款74200元,而违法收受的财物314000元,向志清及其家属仅退缴了70000元,其余赃款向志清本人及其家属均予以拒绝。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向志清在担任通道县县委常委、组织部部长期间,利用职务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共计人民币314000元,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遂作出上述判决,同时判决继续追缴被告人向志清违法所得赃款314000元人民币中尚未追缴的赃款244000元人民币,上缴国库。 来源:
光明网-法院频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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