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砸场子收保护费 俩混混寻衅滋事获刑七个月
作者:聂金林 鲁强   发布时间:2011-04-25 09:19:25


    为了能收取到保护费,二被告人竟然砸坏游戏机店里游戏机以威胁游戏机店的主人。4月22日,江西省万年县人民法院一审以寻衅滋事罪分别判处被告人方某、陈立某各有期徒刑七个月。

    2010年10月2日晚上,被告人方某(1993年出生)来到居住在该县上坊乡陈某(另案处理)家里玩,陈某称站前路开游戏机店的“钻子头”赚到了钱好神气,叫方某一起去砸游戏机店,方某同意了。当晚19时30分左右,陈某和方某携带砍刀来到被害人王某的游戏机室,持刀砍坏价值人民币1,710元的游戏机6台。20时许,两人再次持刀来到王某店内,陈某以砸店相威胁向王某索要每月“保护费”3000元,但没有得逞。

    次日下午16时许,被告人方某又来到陈某家里,陈某提议找游戏机店店主李某对收取保护费一事进行谈判,,谈判不成就砸店。此时,被告人陈立某正好也来到陈某家里玩,陈某便叫陈立某一起去和李某“谈判”,不久,陈某带着方某、陈立某一起来到站前路李某游戏机店里,以没有钱吃饭为由向李小林索要每月3000元钱,双方没有谈妥。回家后,陈某称被害人李某不同意拿钱还瞧不起他们,三人约定晚上去砸李某的游戏机店。当晚20时许,三人携带砍刀来到李小林游戏机室,一起持刀砍坏价值人民币2630元的游戏机6台。

    法院以审理认为,被告人方某、陈立某任意损毁他人财物,情节严重,破坏社会秩序,其行为均已构成寻衅滋事罪。在共同犯罪过程中,被告人方某、陈立某起次要作用,是本案的从犯。鉴于两被告人能当庭自愿认罪,又属本案的从犯,具有积极的悔罪表现,且被告人方某犯罪时未满十八周岁,依法应对其从轻处罚。据此,法院遂作出了上述判决。



来源: 光明网-法院频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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