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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康法院判后释法 原告主动高出判决给付
发布时间:2011-04-26 08:30:56
光明网讯(通讯员 王晨西)
4月25日,河南省太康县人民法院在向一起离婚案件的双方当事人宣判后积极进行判后释法,使判决书中负有给付子女抚养费义务的原告李红(化名)在表示服从判决的同时,自愿给付被告高出判决内容5000元的费用,被告张军(化名)也对判决表示理解。
2005年6月,原告李红与被告张军经人介绍结婚,2006年10月双方生育一女,取名张英(化名),现随被告张军生活。原被告婚后感情尚可,后李红到广东打工,张军在家照顾家庭。2009年春节,李红回到家中因琐事与张军多次发生冲突,同年4月6日在争吵后开始分居生活,并多次协商离婚事宜未果。今年1月9日,李红将张军起诉到太康法院,要求与被告离婚,并抚养婚生女儿。 太康法院受理本案后,多次主持双方调解未能达成协议。经依法开庭审理于4月25日作出一审判决:准予原被告离婚,婚生女由被告抚养,原告支付抚养费用。为使双方当事人服判息诉,主审法官对原被告判后释法,向原告讲解由被告抚养子女并由原告负担抚养费的法律依据,向被告讲解判决双方离婚的法律依据,并最终取得了双方的理解。原告表示愿意在判决的基础上再多支付子女抚养费5000元,并即时履行了义务。该案顺利审结。 来源:
光明网-法院频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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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永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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