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撞毁警车撞死公安局长 司机逃逸12年后归案
作者:欧阳燕 杨润生   发布时间:2011-04-26 13:51:19


    十二年前因一起交通事故致江西省安福县公安局原局长死亡,为了逃避法律追究,肇事人更改自己姓名和年龄,但最终仍逃脱不了法律的制裁。4月25日,安福县人民法院一审以交通肇事罪判处被告人袁志云有期徒刑三年。

    被告人袁志云(原名袁辉明,1979年1月24日出生,在交通事故发生后改为袁志云,1981年3月8日出生)系江西省丰城市人。1999年6月5日16时30分,袁志云驾驶赣D60819大货车沿安福县武功山大道由东往西行驶,在安福县物资局门口路段超车,与匡汉编(时任安福县公安局局长)驾驶赣D0366警车相向而行时发生碰撞,将赣D0366警车推行20余米,又碰撞非机动车道行驶的0039号人力三轮车,造成赣D60819大货车,0039号人力三轮车受损,赣D0366警车报废,匡汉编及三轮车上王玲珠等4人受伤的后果,匡汉编经送医院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袁志云肇事后弃车而逃。

    经安福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永新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先后对事故进行认定,被告人袁志云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匡汉编及王玲珠、李铭华、李军、刘媛不负事故责任。

    另查明,赣D60819大货车车主为刘泽波,系刘泽波与被告人袁志云合伙购买。2000年5月26日,在交警部门主持下刘泽波与各被害方分别达成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协议,其中赔偿匡汉编家属经济损失计59857.87元,赔偿李铭华、李军经济损失计12222.96元,赔偿王玲珠、刘媛经济损失计1338.45元及承担警车报废等财物损失98000元。

    本案审理期间,被告人袁志云又补偿了被害人匡汉编家属经济损失50000元。

    安福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袁志云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四人受伤及车辆受损的后果,负事故的全部责任,事故发生后逃逸,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根据被告人的赔偿被害人家属的损失及认罪情况,法院遂依法做出上述判决。



来源: 光明网-法院频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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