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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阳市宛城区交通局前局长受贿7.8万获刑5年
发布时间:2011-04-27 16:57:22


     光明网讯(通讯员 韩智斌 刘海洲)   河南省南阳市宛城区交通局局长吴健,利用其担任南阳市宛城区粮食局局长、交通局局长,负责粮食局、交通局全面工作的职务便利, 在工程建设、人事安排、提拔用人之际收受他人贿赂款共计78000元。2010年12月9日,吴健犯受贿罪被河南省新野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被告人不服新野法院一审判决,上诉至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4月26日刑事判决,驳回被告人吴健上诉,维持原判。

    2001年以来,被告人吴建利用其担任南阳市宛城区粮食局局长、交通局局长,负责粮食局、交通局全面工作的职务便利, 在工程建设、人事安排、提拔用人之际收受吕庆昌6000元、邢帮玲16000元、孙晓阳7000元、徐志平7000元、沙刚平18000元、张海林2000元、袁贵志2000元、周峰20000元、唐小银50000元、侯建华10000元,计138000元。案发前,被告人吴建于2009年5月25日、27日向廉政账户上交60000元,实际收受他人贿赂款共计78000元。案发后,被告人吴建已全部退出涉案赃款。

    新野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吴建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依法应当受到惩罚。本案被告人吴建在案发前主动向廉政账户上交的60000元,不应认定为受贿,应从指控受贿总额中予以扣减。综上,被告人吴建的受贿数额应当认定为78000元,鉴于被告人吴建在南阳市纪委谈话时能够坦白其受贿的犯罪事实,并积极退出全部赃款,依法可以酌定从轻处罚。遂依据《刑法》有关规定作出上述一审判决。



来源: 光明网-法院频道
责任编辑: 张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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