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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6条短信呈堂证供 短信骚扰构成侵权
发布时间:2011-05-03 09:28:37
光明网讯(通讯员 韩志华 李锐)
因不堪一年多来的短信骚扰,李珊一纸诉状将发信人张磊告上法庭,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张磊停止侵权,赔礼道歉,恢复名誉,赔偿精神损失费30万元。庭审中,276条短信呈堂证供,直接、有力地支持了原告的主张。4月28日,河南省禹州市人民依法作出判决,被告张磊停止对原告李珊的侵权行为,并赔偿原告精神抚慰金3000元。
2004年春天,河南省禹州市方山镇三古垌村的李珊找到了一份销售的工作,由此和超市老板张磊相识。2008年底,李珊辞职后自己创业开办了一家具城,张磊便开始频繁地打电话,并不断发送短信。2009年8月27日至2010年12月25日李珊共收到短信276条,部分内容具有侮辱、丑化和谩骂,甚至带有语言威胁。 2010年11月29日上午,忍无可忍的李珊将其诉至法院。原告诉称:自2009年8月张磊频发骚扰短信以来,她和丈夫的生活一直处于精神高度紧张的状态,身心受到了严重损害,无法正常工作生活,严重侵害了其人格权、名誉权,请求依法判令被告张磊停止侵权,赔礼道歉,恢复名誉,赔偿精神损失费30万元。 2010年1月3日上午9时,禹州市法院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庭审中,被告张磊辩称:自己是为表达爱慕之情发送短信,并表明所发短信中没有恶意谩骂、丑化的内容,原告纯属虚构,企图借合法手段谋取不当利益,以虚假的短信演绎着一场骗局,索要精神损失费30万,更是一种变相的勒索。被告指出他所发送的私密短信,没有在大庭广众之下进行散布传播,未对原告造成人格评价降低的后果,请求法院在查明短信内容的真实与合法来源的基础上,驳回原告高额的诉讼请求。 随着庭审的进一步深入,为了支持自己的主张,李珊向法庭提供了其手机保存的来自被告手机的短信内容,从短信内容中能够反映出,被告的语言明显带有谩骂、侮辱的意思,且所用语言低级,甚至带有威胁性质,直接侵害了原告的人格权。 禹州市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张磊给原告发送短信共计276条。短信的内容严重影响了李珊的正常生活,使原告的人格权和精神受到了伤害,被告张磊应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原告李珊提供的证据内容真实,来源合法,被告虽异议但无相反证据证明,予以认定。遂于2011年4月28日依法作出判决:一、被告张磊停止对原告李珊的侵权行为;二、被告张磊赔偿原告精神抚慰金3000元。(以上人物均系化名) 责任编辑:
朴冬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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