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玉林中院加强知识产权审判服务经济发展
发布时间:2011-05-03 10:22:41


     光明网讯(通讯员 莫伟)   近年来,广西省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深入实践科学发展观,全面落实国家知识产权战略,使知识产权审判更好地服务于党和国家工作大局,充分发挥知识产权审判在激励创新、加速创新过程中的职能作用,为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提供强大推动力,为我国科技、经济更快、更好发展提供更加有力的司法保障。

    2006年至2010年,玉林市中院共审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1件和民事知识产权纠纷案件19件,其中侵犯商标专用权案件11件,侵犯著作权案件6件,技术转让合同纠纷案件1件,技术服务合同纠纷案件1件,不正当竞争纠纷案件1件,几乎包涵了所有的知识产权案件类型(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规定,专利案件由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专属管辖),切实保护了知识产权人的合法权益。

    该院严厉打击假冒商品行为,净化市场经济环境。被告人罗恒广(浙江省临海市人)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吉利集团摩托车有限责任公司许可,自行购买“吉利”注册商标标识,粘贴在自己组装或从其他电动车生产企业购进的电动车上,然后在自己经营的玉林市玉州区方丽妹电动车商店及台州市崇豪贸易有限公司玉林分公司店面销售。玉林中院在查明事实之后,认定罗恒广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对被告人罗恒广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50000元。

    严格驰名商标的司法认定标准,规范驰名商标的认定。玉林中院审理的10件侵犯商标专用权纠纷案中,有6个案件的当事人诉讼目的是通过个案认定驰名商标,一些企业为了自身的经济利益,在向国家商标局申请驰名商标无望的情况下,企图通过个案判决认定其注册商标为驰名商标。在2009年5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驰名商标保护的民事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施行之前,玉林中院严格按照《商标法》规定的认定标准、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关于驰名商标认定的有关精神及参考外地法院制定的细化标准进行认定。经过审理,玉林中院只认定“玉柴”为驰名商标,保护了国有大型企业的合法权益,又扩大了玉柴机器股份有限公司的对外影响力,促进品牌经济的健康发展。该案的判决取得了良好的法律和社会效果,得到了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和地方党委政府的高度评价。

    加强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切实保护知识产权人的合法权益。玉林中院知识产权审判庭(民三庭)审理的民事知识产权案件,除部分撤诉或调解结案外,有10件以判决的方式结案,其中有9件认定构成侵权,1件不构成侵权。对构成侵权的案件,坚持全面赔偿原则,根据案件具体情况确定赔偿数额。由于大多数案件当事人不能提供据以计算权利人损失或侵权人获利的证据,法院只能酌情确定赔偿数额。在确定赔偿数额时,玉林中院按以下情形进行考虑:参考许可费、行业一般利润率和侵权行为的性质、持续时间、当事人的主观过错程度等,尽量公平合理地确定赔偿数额,防止法定赔偿的简单化和随意化。



责任编辑: 张永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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