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页位置:首页> 案件> 民商 【浏览字号: 打印预览】【打印 我要纠错
交通事故成植物人 家属申请法院认定
发布时间:2011-05-05 11:16:06


     光明网讯(通讯员 孙海雷)   交通事故成植物人,家属申请法院认定。日前,江苏省射阳县人民法院依法对一起申请人金英申请宣告被申请人陈超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一案作出终审判决:认定陈超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2009年10月26日19时03分许,在上海送快递的射阳人陈超驾驶二轮摩托车沿上海市龙阳路快速机动车道由西向东行驶至龙阳路、芳甸路东约150米处时,撞击堆放在机动车道内的一堆建筑垃圾后,倒地受伤。经治疗后,由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交警支队委托华东政大学司法鉴定中心对其伤残等级等进行了鉴定为:陈超因交通事故致颅脑损伤(右额颞顶硬膜下血肿、脑积水、蛛网膜下腔出血等)、左第2肋骨骨折伴胸腔积液、气胸等,现呈植物人状态,四肢肌力0级,颅骨缺损4平方厘米以上,分别评定一级、十级伤残;今后需终身全部护理依赖。

    今年3月,陈超的妻子金英遂具状诉至射阳法院,申请认定被申请人陈超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经法院审理查明,申请人金英与被申请人陈超是夫妻关系,双方生有一子。

    法院认为:申请人金英作为被申请人的妻子,依法有权提起认定陈超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申请;华东政法大学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合法有效,法院予以采信;被申请人陈超因交通事故受伤,经治疗后被鉴定呈植物人状态,分别被评定为一级、十级伤残,并认定需终身护理依赖,应当认定陈超已无民事行为能力。综上所述,申请人金英的申请有合法有据。



责任编辑: 朴冬雪

关于我们 | 联系我们 | 章程 | 入会申请 | 广告报价 | 法律声明 | 投稿信箱
版权所有©2013 法律资讯网 All rights reserved.
京ICP证08027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