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页位置:首页> 案件> 刑事 【浏览字号:小 中 大】 【打印预览】【打印】 【我要纠错】
昔日图财拐卖妇女 十二年后又获重刑
作者: 马明锋    发布时间:2011-05-06 10:12:57


    为达到生财目的,一男子以介绍工作为名先后多次拐卖妇女,结果钱未赚到,却受到了法律的严惩,此时,距他当时拐卖妇女行为已有12年之久。5月5日,河南省虞城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拐卖妇女案,被告人郭夏犯拐卖妇女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两年,并处罚金5000元

    法院审理查明,1、1999年10月份,被告人郭夏伙同韩杰(已判)以找工作为名,将冯魏从山西省长治市拐骗至河南省虞城县沙集乡,经人介绍,以3500元的价格将冯魏卖给虞城县杜集镇王小庙村的王启为妻。2、1999年10份,被告人郭夏伙同韩杰将霍天从山西省长治市拐骗至河南省虞城县沙集乡,以4800元的价格卖给虞城县杜集镇钟窑村的魏刚为妻。3、2000年3月份,被告人郭夏伙同他人在河南省商丘市火车站将吕凝拐骗至虞城县沙集乡,经人介绍以3200元的价格将其卖给虞城县杜集镇任菜园村的任至为妻。

    另查明,被告人郭夏1984年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1988年因抢劫罪、脱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零六个月,1997年11月4日刑满释放;2003年因犯诈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2007年因犯介绍卖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郭夏伙同他人以出卖为目的,拐骗、贩卖妇女多人,其行为构成拐卖妇女罪,系共同犯罪,郭夏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在刑满释放后五年内又故意犯罪,应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系累犯;庭审中对犯罪事实不予供认,不能认罪、悔罪,依法应对其从重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条等之规定,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来源: 河南法院网
责任编辑: 朴冬雪

关于我们 | 联系我们 | 章程 | 入会申请 | 广告报价 | 法律声明 | 投稿信箱
版权所有©2013 法律资讯网 All rights reserved.
京ICP证08027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