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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超载致车侧翻 碾死他人获刑罚
作者:梅怡萍 王挺 发布时间:2011-05-06 14:26:04
2011年4月29日,江西省东乡县人民法院对一起交通肇事致人死亡案件进行了一审宣判,被告人胡仕荣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一年。
2011年1月13日11时许,被告人胡仕荣驾驶重型自卸货车由东乡载石渣料前往抚州北站,途经东临公路(208省道)214K+60m处时,遇前方同向右侧的黄某(被害人)驾驶其本人的两轮摩托车,由公路右侧向左转弯前往东乡县海润陶瓷公司,被告人胡仕荣急忙向左侧避让,并紧急刹车。但货车车厢右角仍与摩托车发生碰撞,由于严重超载,货车向右侧翻,将被害人黄某碾压致死。事故发生后,被告人胡仕荣及时报案,并到东乡县公安局交警大队投案,如实供述了交通事故的全部事实。经东乡县公安局交警大队作出事故责任认定书,认定被告人胡仕荣在本次事故中负主要责任,被害人黄某在本次事故中负次要责任。 一审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胡仕荣驾驶自卸重型货车,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有关规定,造成致一人死亡的交通事故,且负本次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被告人胡仕荣在事故发生后,及时报警并到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其全部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对其从轻处罚。被告人胡仕荣赔偿了被害人的全部经济损失,取得了被害人亲属的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胡仕荣认罪态度好,确有悔罪表现,符合适用缓刑条件,对其适用缓刑,遂作出上述判决。 来源:
江西法院网
责任编辑:
朴冬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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