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页位置:首页> 案件> 民商 【浏览字号: 打印预览】【打印 我要纠错
离婚约定补偿6万 离婚后起纷争法院判支付
发布时间:2011-05-09 09:27:45


     光明网讯(通讯员 孙海雷)   在民政局登记离婚时双方签订协议,后因补偿起纠纷。日前,江苏省射阳县人民法院依法审理一起离婚后财产纠纷案,一审判决被告唐浩于向原告陈丽支付补偿款60000万元整。

    2009年5月25日,原告陈丽与被告唐浩在县民政局登记离婚。双方签订离婚协议约定:“男方给女方陆万元作为补偿。”今年2月,原告陈丽以被告应补偿原告人民币60000元,但至今未给付为由诉至法院。

    被告唐浩辩称:1、原、被告曾经买房首付了15万元,后未能买成,原告领取了退房款50000元。2、2009年1月被告生病,在此期间,亲朋好友看望被告给付的3万多元都被原告拿走。3、离婚协议中所称的补偿给原告的60000元就是指上述款项。

    法院审理认为:据被告庭审中陈述,领取购房款是在2008年4月下旬,被告生病是在2009年1月份,均是在签订离婚协议之前,是在原、被告双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同他人的经济往来。故离婚协议中“男方给女方陆万元作为补偿”的条款,应当是被告独立的、新的意思表示。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之规定,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 朴冬雪

关于我们 | 联系我们 | 章程 | 入会申请 | 广告报价 | 法律声明 | 投稿信箱
版权所有©2013 法律资讯网 All rights reserved.
京ICP证08027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