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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地用绳将人绊倒 未设标志须赔偿
发布时间:2011-05-09 15:06:54


     光明网讯(通讯员 李力)   2011年3月一天晚上,李红骑着电瓶车回家,当她快到家时被一根工地用绳绊倒,当场昏迷,面部严重受损,腿部、腰部手掌等多处擦伤。为此,李红花去医疗费28500元。事后,李红的家人找施工单位,要求其赔偿医疗费用28500元,但施工单位拒绝给付。李红将施工单位诉到法院。

    法院审理认为,本案涉及的是地面施工致人损害的民事责任。根据《侵权责任法》规定,因施工单位在进行地面施工时,未设置标志和采取安全措施而造成李某身体严重损害,属侵权责任。故判决施工单位赔偿李某医疗费、交通费、误工费合计27300元。

    《侵权责任法》规定,在公共场所或者道路上挖坑、修缮安装地下设施等,没有设置明显标志和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施工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窨井等地下设施造成他人损害,管理人不能证明尽到管理职责的,也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故该案施工单位应承担侵权民事责任。(本文人物均为化名)



责任编辑: 朴冬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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