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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霸王条款存在的原因
作者:张小秀 熊俊   发布时间:2013-01-30 11:45:58


    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格式合同引起使用的方便、快捷而被广泛应用,然而伴随格式合同而出现的“霸王条款”却威胁着我们社会的契约自由和平等交易安全, 损害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可以说,霸王条款与市场经济相伴而生, 因而,不论何种意识形态 何种社会体制的国家, 只要是实行市场经济的国家,霸王条款就有其产生和发展的共同原因,世界上大多数市场经济国家都存在霸王条款并深受其害。因此,研究霸王条款存在之原因很有必要性。

    一、霸王条款的含义

    规制霸王条款的出现及其含义早在19世纪格式合同就已经出现在西方的农业和手工业等领域。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其运用范围越来越广泛。到了20世纪,格式合同已经是合同领域的一个普遍现象,并且深刻地影响着我们的经济生活。它以其交易的便利性和经济性适应了现代社会商品经济高度发达的要求;它广泛作用于社会经济生活的方方面面。霸王条款与格式合同是一对孪生兄弟,于是,随着格式合同的出现,霸王条款也就当然地出现在我们的经济生活中了。那么什么是霸王条款?作为一个产生于市场交易领域的概念, 霸王条款在法学意义上通常被称为“不平等格式条款”或“不公平格式条款 ”( Unfair Standard Terms)。 从种属关系上讲,霸王条款是格式条款的一种特殊表现形式,其含义通常是指“ 一方当事人单方制定的未经合同双方协商 讨论的且为免除或减轻己方责任,加大对方责任的,而合同另一方不得不接受的格式条款”。霸王条款在我国社会经济生活中广泛存在,并暴露出了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等严重问题。

    二、霸王条款存在的原因

   (一)基于垄断形成的强势地位是“霸王条款”产生的经济根源。企业在从事经济活动的过程中一定会进行成本收益的分析, 其目的是最大限度地取得收益, 或是将所支付的成本降至最低。由于市场经济的存在, 从理论上来说市场主体 (经营者和消费者)的法律地位是平等的。但由于经营者不论是在资金还是在规模上都远胜于消费者, 所以都会利用自己拥有的一切有利条件, 尽可能地维护自己的利益, 甚至不惜以各种手段损害消费者的利益。于是,在通过格式合同进行交易被广泛应用。而格式合同的特殊性在于,在合同的订立方式、过程等方面打破了双方逐个条款一一协商的过程,由经营者单方提供,从而提高了双方的交易效率。与此同时,格式合同也是一柄双刃剑,在体现其明显的交易优势和价值的同时,其弊端也显而易见。正是由于格式条款由经营者单方提供,少了与消费者在订立过程中的协商环节, 因而,就使得处于交易优势地位的经营者有机会把不公平的格式条款置入格式合同中,而消费者为了达成交易,往往处于被动地位,没有讨价还价的余地 这样,格式条款的出现就为经营者在交易过程中运用霸王条款提供了现实土壤。

   (二)信息不对称为“霸王条款”产生提供了可能性。企业强势地位的存在,造成了市场主体与消费者之间信息的不对称。通常情况下,经营者对自己提供的产品或服务具有的优点和缺陷都是非常清楚的。他们在拟订格式合同时, 总是有意地强化自己产品的优点和创新之处,同时也总是有意地回避或隐瞒其产品或服务的不足之处。因此,消费者不可能全面了解经营者提供的产品或服务的真实信息。在这种情况下, 消费者很可能把假当真, 把次当好,把劣当优, 为“霸王条款”的产生提供了可能性。

   (三)经营者的逐利性是“霸王条款”产生的直接根源。作为消费合同的一方主体,经营者经营的本质目标是获得利润,西方学者通常将这种本质属性称为 “经济人”的逐利性。 在经济运行理论框架下,正常有序市场中的“经济人”是完全理性的,他们通过正当的方式追求利润的最大化。但在经营过程中一旦遇到恰当的时机,逐利性便会从经营者的毛孔中渗透出来 虽然盈利的经营手段各有不同,但经营者逐利的最终目标是相同的,即在经济活动中使收益大于成本,最大限度地取得收益或是将所支付的成本降至最低,其中经营者将所支付的成本降至最低的最佳状态最好为零,通过经济学理论模拟,我们可以发现在零交易成本的条件下,法律规定无关紧要。然而,实践中这种零成本交易不可能存在,市场交易的当事人只能尽可能地降低成本。随之而来,简化交易程序和能够降低双方成本的格式合同就出现了 在格式条款的设立过程中,一旦经营者的逐利性战胜了理性, 霸王条款就可能会出现。正如马克思所说:经济利益应该决定经济人的经济行为。有百分之五十的利润,它就铤而走险;为了百分之一百的利润,它就敢践踏一切人间法律。经营者利用提供格式合同的机会,基于逐利性和机会主义的本性优先考虑对自己有利的条件,并将其通过格式条款的形式订入合同这样,损害消费者利益的霸王条款就不可避免地出现了。

   (四)消费者缺乏选择性是“霸王条款”产生的必然结果。消费者需要衣食住行、抚养子女、赡养长辈, 也需要参加社会活动, 这些都需要借助市场交易而得以实现。依照传统民法上合同自由原则, 如果你在合同上签字, 不管合同的内容如何, 就意味着该合同是你自愿同意的, 是“意思表示一致”的结果, 否则你可以拒绝签字。事实上,这种“契约自由”原则经常被经营者滥用。由于经营者在市场交易中处于强势或垄断地位, 消费者即使明知合同内容有失公平, 有失诚信, 在很多情况下也是不可能拒绝交易的。王泽鉴先生对此问题的论述概括了我们消费者的无奈,他说,“或是由于某种企业具有独占性或是由于各企业使用类似的契约条款,消费者实际上并无选择的余地”。结果导致“霸王条款”的产生。

   (五)消费者的维权意识不强,助长了“霸王条款”的产生。据调查显示,在遭遇不平等格式条款后,近80%的消费者选择放弃,因为消费者是以个人形式面对集体形式的商家,存在心理和力量的弱势,往往不得不自认倒霉,有些甚至用“吃一堑长一智、吃亏是福”等来安慰自己。因此,消费者法律意识不强和自我保护意识不高,在一定程度上也助长了“霸王条款”的产生。

    正是基于以上所述的几方面的原因, 格式合同中“霸王条款”的存在成为必然。因此, 为了维护市场秩序, 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有必要对格式合同进行规制, 从而减少或根除“霸王条款”。

   (作者单位:江西省新建县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 岳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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