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阻挠同族建房 暴力强拆挨赔
发布时间:2011-05-10 14:16:58


     光明网讯(通讯员 吴溦)   江西省灵山县陆屋镇某村的七旬老汉凌己将祖宅基地转让给其族兄弟凌戊的两个儿子凌甲、凌乙建房后没几天便后悔了,于是多次带领其妻子和儿孙去阻挠施工、强拆地基,致使凌甲、凌乙不但建房不成,还遭受经济损失。5月9日,经钦州中院二审判决,凌己夫妇和其儿孙等六人要赔偿凌甲、凌乙的损失2792元。

    2009年间,凌甲、凌乙兄弟二人各自结婚分家后,为解决分户后的住房问题,向陆屋镇政府有关部门申请在祖屋旁的旧宅基地上建房四间。因为要用到祖宗留下的宅基地,2009年8月19日,凌甲、凌乙的父亲凌戊代表儿子与同族大哥凌己协商,签订了一份《宅基地转让协议书》。在签订协议后,凌戊给付凌己转让金人民币2000元,换取了凌己原分得的其中一间祖屋旧宅基地,连同自己的老祖屋旧宅基地一起用于建房。2009年10月16日,凌甲、凌乙开始在老祖屋旁的旧宅基地动工建房。不料没过几天,凌己就以凌甲、凌乙在建中的其中三间房屋占用了凌家祖地为由,多次上门阻挠施工,并用钢锯锯坏了房屋桩基钢筋七根。凌甲、凌乙的父亲凌戊出面找凌己谈话,但凌己非但不肯认错,还放下狠话,要毁了凌甲、凌乙的在建房屋。2009年12月8日下午,凌己带领其妻施某、其子凌庚和凌辛、其孙子凌壬和凌癸,手持铁铲、锄头等工具来到凌甲、凌乙所建的房屋工地上,强行拆除凌甲、凌乙在建中的三间房屋的部分墙体。凌甲、凌乙见状便报警处理,后经陆屋派出所民警劝阻,凌己等人不得不停止了对凌甲、凌乙在建房屋的破坏,但仍然态度强硬。2010年9月,在当地司法所多次调处无果的情况下,凌甲、凌乙一纸诉状将凌己等六人诉至灵山县法院,要求凌己等人共同赔偿他们的经济损失人民币21644元。

    一审期间,因凌甲、凌乙的申请,评估机构对其在建房屋的损坏部分进行了价格评估。经评估,凌甲、凌乙在建的房屋墙体、基础钢筋、水泥等经济损失价值合计人民币2792元。

    一审法院审理认为,凌己、施某、凌庚、凌辛、凌壬、凌癸对凌甲、凌乙建房利用到的部分旧宅基地的使用权属存在异议,应通过合法途经申请有关部门进行处理,但凌己等六人却以凌甲、凌乙建房多占了其与凌戊等人共同所有的部分旧宅基地为由,阻止凌甲、凌乙施工并损坏在建房屋桩基的部分钢筋及拆除部分墙体,致使凌甲、凌乙遭受经济损失。凌己等人的行为是违法行为,因此,要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共同赔偿凌甲、凌乙的经济损失。根据评估结论,一审法院判决凌己等六人共同赔偿凌甲、凌乙的经济损失人民币2792元。凌甲、凌乙对判决结果表示不满意,上诉称:因凌己等人的阻挠,导致其在建房屋已被迫弃用,凌己等人应该就在建房屋的总体造价进行赔偿。

    钦州中院审理查明,凌甲、凌乙在建房屋的地基及地上建筑修复后可继续使用,未达到弃用的程度。凌己等人擅自拆毁凌甲、凌乙的新建房屋,对损坏部分应作出赔偿,未损坏部分则不需要赔偿。一审法院判令由凌己等六人赔偿凌甲、凌乙房屋损坏部分损失的判决并无不当,凌甲、凌乙提出的上诉请求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最终,钦州中院驳回了凌甲、凌乙的上诉,维持原判。(文中当事人均为化名)



责任编辑: 朴冬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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