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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深夜溺死村边河道 家属索赔47万被驳回
发布时间:2011-05-10 14:44:09


     光明网讯(通讯员 杨克元)   中年男子晚上离家后失去踪影,次日在不远的河道中被发现,经公安机关认定为溺水死亡。死者家属认为,溺水死亡与水务局、开发商和建筑公司疏于管理有关,诉至法院索赔70%的损失计47万余元。日前,上海市闵行区法院确认死亡事实与3被告缺乏关联,一审判决驳回全部诉讼请求。

    去年11月3日晚上,中年男子郁以(化名)吃罢晚饭,与朋友们一起在自己家中打牌。大约玩到晚上8:30时,他让朋友们继续打牌,自己则去卫生间洗澡。9:00时离开家中,在小区车棚,继续看他人玩牌。过了一会儿,他离开了车棚。次日上午,在近死者郁以家小区的一条村边河道中,发现了郁以的尸体,经公安部门确认为溺水死亡。死者的妻子、母亲和女儿认为,出事河道的管理部门是区水务局。平日,河道两旁并无拦挡,也无警示标志,且无照明设备,至夜晚,居民根本无法看清河岸。去年10月底,所在小区开发商委托建筑公司在小区内的河道两旁进行施工。施工期间,河道边既无拦挡也无警示标志。郁以的溺水死亡,与上述3家单位有关。因此,应对郁以死亡承担责任。死者家属经多次与之协商,终未果。于是诉至法院,要求水务局、开发商和建筑公司承担丧葬费、死亡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和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各类损失的70%,赔偿47万余元。

    水务局认为不是本案民事义务主体,称水务局已经在河道边设置了警示标识,不存在任何过错。开发商称,郁以溺水的河道是公共河道。开发商已在小区周围加盖了围墙,故一般情况下无法直接从小区走到河道边。辩称已经尽到了义务,在本案中不存在任何责任。建筑公司认为,郁以的死亡存在诸多疑点,死者在失踪10多个小时后,家属并没有去找寻,且在发现死者尸体后亦未提出任何要求。所在的施工场地与死者居住的小区之间是隔离的,护栏当时正在安装,并没有全部安装结束,但是小区的居民一般无法到达,中间有施工工地相隔。现其家属无证据证明郁以死者与建筑公司有关,故不同意诉讼请求。

    法院认为,郁以被发现溺水死亡,仅依据其被发现时所处的位置无法推断出其死亡前于何时何处因何因溺于该河道中。因死者家属未能提供充分的证据证明郁以的死亡与水务局、开发商和建筑公司对该区域内的管理行为之间存在相关关联性,而又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没有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故应自行承担不利后果。据此,法院作出了上述判决。案件受理费8000余元,由3原告共同负担。



责任编辑: 朴冬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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