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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架伤及无辜路人 致人伤残判赔4万元
发布时间:2011-05-11 12:41:19
光明网讯(通讯员 韩志华 李锐)
因经济纠纷与他人发生厮打,不慎将路人撞倒,致使九级伤残,协商未果后,2011年2月25日,路人吴强诉至河南省禹州法院,请求被告魏平支付医疗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45000元。
2011年2月11日下午1时许,魏平因经济纠纷和他人发生口角,进而激化为厮打,殴斗过程中,不慎将恰巧路过此处的吴强撞倒在地。后原告吴强被送至禹州市人民医院治疗,2011年2月27日出院,花去医药费19634元。经鉴定,其伤残程度为九级。魏平赶到医院看望,支付医药费6000元,经花石乡孟庄村调解委员会调解,双方仍旧未能就赔偿事宜达成协议。2011年2月25日,伤情稳定的吴强一纸诉状告上法庭,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支付医药费、误工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抚慰金及后续治疗费等共计45000元。 禹州市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公民享有生命健康权,侵害公民身体造成伤害的,应当依法承担侵权责任,原告依法获得医药费、伤残赔偿金、精神抚慰金等共计44816元,扣除被告已支付的6000元,被告魏平应赔偿原告吴强各项损失共计38816元。 责任编辑:
朴冬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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