光明网讯(通讯员 黄正芳 黄丽红)
今年53岁的广西博白县凤山镇某村妇女赖霞,因其欲在村队书房屋东边的宅基地上建房与该村村民彭小辉发生争执。2009年8月21日晚8时许,彭小辉、彭小华等人与之发生争吵。争吵中,彭小辉打了一巴掌赖霞的左脸部及彭小华用手打赖秀珍,将赖霞打伤,赖霞因此花去医疗费等5000多元,遂将其告上法院。
一审法院审理认为,公民的健康权受法律保护,彭小辉、彭小华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但由于赖霞的身体伤害是双方对宅基地发生争执后,在双方的争打中造成的,赖霞对其身体受到伤害亦存在着一定的过错,因此,应适当减轻彭小辉、彭小华的民事赔偿责任。根据该案损害事件的起因和情节及损害结果,综合双方的过错程度,确定彭小辉、彭小华对赖霞的损失应承担80%的赔偿责任,余下的20%由赖霞自己承担。法院一审判决彭小辉、彭小华共同赔偿医疗费、误工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共4082.64元给赖霞。
彭小辉、彭小华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至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经过审理查明,玉林市中院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审判程序合法,适用法律及实体处理正确,依法应予维持。上诉人彭小辉、彭小华的上诉理由不成立,4月1日玉林市中院作出“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判决。(文中人物均系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