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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恋谈婚论嫁 分道扬镳诉至法院索赔彩礼
发布时间:2011-05-13 10:28:31
光明网讯(通讯员 覃志凌)
广西南丹县的 “80后”青年张旺,在网上认识了女网友吴晓萍,张旺前后汇款6100元给吴晓萍作“结婚彩礼”,但是最终婚姻泡汤。张旺遂将吴晓萍告上法庭,索赔彩礼。2011年5月11日,广西河池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此案作出了终审判决。
2009年11月,张旺在网上认识了广西罗城仫佬族自治县的农村女青年吴晓萍,并相互往来,据张旺说,他与吴晓萍已经开始谈婚论嫁了,他们“约定在2010年2月份前办理结婚登记手续”。谈恋爱期间张旺购买了一些礼物送给吴晓萍以增进感情,还应吴晓萍的要求,三次汇款共计6100元给吴晓萍作“结婚彩礼”。但不久张旺、吴晓萍之间感情出现危机,不再交往,结婚的事也无疾而终。此后,张旺向吴晓萍索要“结婚彩礼”,但吴晓萍认为这6100元属于恋爱中情人之间的赠与,既是赠与,就不能要求退回。张旺无奈之下起诉至罗城仫佬族自治县法院,请求判决吴晓萍退还价值4700元的金手链一条、人民币6100元并承担本案的诉讼费。 在法庭上,对于张旺的起诉,吴晓萍答辩认为:一、张旺说双方约定在2010年2月份前办理结婚登记手续,这完全没有依据,吴晓萍从未答应与张旺登记结婚。二、本案的6100元不符合彩礼的特征,不应适用婚姻法司法解释关于彩礼的规定。三、张旺要求返还财产没有法律依据,本案给付6100元的性质,属于恋爱中的赠与,不必返还。 对于吴晓萍的辩解,张旺认为:一、吴晓萍如果不是与张旺恋爱并约定在2010年2月份前结婚,张旺就不可能为吴晓萍买金手链,同时还支付6100元给吴晓萍。二、张旺通过银行汇款给吴晓萍的3张凭条就是张旺给付彩礼的证据。三、吴晓萍称本案讼争的6100元属于赠与性质没有依据。 一审法院审理认为:张旺、吴晓萍在恋爱过程中,应吴晓萍的要求张旺按照风俗给吴晓萍汇款彩礼人民币6100元,之后双方因其他原因未能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张旺请求吴晓萍退还所得彩礼6100元的理由充分。吴晓萍就该请求的辩解理由不能成立,不予采信。张旺请求判决吴晓萍退还价值4700元的金手链一条,因张旺未能提供证据证实该条金手链由其付款购买,故张旺这一请求理由不能成立。法院据此判决:一、吴晓萍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退还所得彩礼6100元给张旺;二、驳回张旺的其他诉讼请求。 宣判后,吴晓萍不服提起上诉,请求驳回张旺的诉讼请求。 河池市中院审理后认为:第一、吴晓萍与张旺是否曾约定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不能认定,张旺不能举出证据证实双方“约定在2010年2月份前办理结婚登记手续”,明显缺乏依据。第二、吴晓萍应当酌情返还张旺的财产。张旺为外出务工农民,家庭经济情况并不富裕,一次性汇给吴晓萍5000元,该笔款项金额较大,其主观上是为了与吴晓萍结婚,如吴晓萍当时就明确表示不与张旺结婚,张旺不可能仍将此款汇给吴晓萍。因此,张旺的这一行为可视为附加条件的赠与行为,当吴晓萍明确表示不与张旺结婚时,张旺可以撤销先前的赠与行为。因此这5000元吴晓萍应退给张旺。至于还有一次汇给500元、一次汇给600元的问题,吴晓萍与张旺在网上认识后,双方谈恋爱几个月,相互往来各自也花了一定费用,这两笔款项金额不大,可视为一般性质的赠与,吴晓萍不用返还。 综上,吴晓萍的上诉理由成立部分,法院予以支持。一审法院将讼争的6100元认定为彩礼,依据不充分,为减轻当事人的讼累,法院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据实裁判。河池市中院遂作出终审判决:变更一审法院该案民事判决为:吴晓萍返还5000元给张旺;驳回张旺的其他诉讼请求。 责任编辑:
朴冬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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