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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被确认无效双方约定的赔偿条款是否有效
作者:朱莉   发布时间:2011-05-16 09:01:53


    【案情】

    甲、乙均是成年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一日,甲乙签订一份合同,合同约定如本合同被确认无效,乙方应赔偿甲方经济损失20万元。后合同被法院确认为无效合同。甲遂将乙方诉至法院,要求其按合同约定赔偿自己经济损失共计20万元。

    【分歧】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出现了两种观点。一种观点认为,乙方不应赔偿甲方20万元。虽然双方在合同中约定了如果合同无效,乙方应赔偿甲方20万元的条款,但由于合同被法院确认为无效合同。无效合同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双方约定的赔偿条款自然也没有法律约束力,故乙方不应赔偿甲方20万元。另一种观点认为,虽然双方签订的合同被确认无效,但赔偿条款应属于双方约定的有关争议解决方法的条款,故合同无效不影响该条款的效力,故乙方应按合同约定赔偿甲方各项损失共计20万元。

    【评析】

    两种观点的争议焦点是合同无效后双方约定的赔偿条款的效力问题。笔者认为合同被确认无效后,双方约定的赔偿条款并非当然无效。

    一、法条解读

    《民法通则》第六十条规定:“民事行为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的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当事人双方签订合同是一种民事行为,如果合同的内容因为法律规定的原因而被认定为无效,也即此部分民事行为无效。对于双方在合同中约定的“如本合同被确认无效,乙方应赔偿甲方经济损失20万元”,应是当事人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也没有损害国家、集体和第三人利益,所以此约定应是有效的。而合同内容的无效并未影响到赔偿约定的效力,所以甲乙约定赔偿条款的民事行为应是有效的。

    《合同法》第五十七条规定:“合同无效、被撤销或者终止的,不影响合同中独立存在的有关解决争议方法的条款的效力。”而对于何为合同中“独立存在的有关解决争议方法的条款”,合同法及合同

    法解释均没有给出明确的定义。有人认为,如果是合同无效,除仲裁条款和管辖约定有效外,其他条款全部无效。笔者对此有不同看法。既然法律对何为独立存在的有关解决争议的方法并没有进行明文规定,对此概念不应作限定解释。从字面上看,解决争议的方法有很多种,可以申请仲裁,可以起诉至法院,当然也可以双方协商解决。当事人协议解决纠纷不失为解决争议的好方法。如果双方当事人能够自己协议解决纠纷,不仅能提高解决纠纷的效率,节约当下日益紧缺的司法资源,同时也可以警示遭受损失的一方下次行事时小心谨慎,避免类似事件的再次发生。所以,对于双方约定的赔偿条款,不应因合同无效而被当然确认为无效。

    二、法理探析

    首先,自愿原则是民事活动的基本原则之一。民法法律应体现当事人的意思自治,对平等主体双方约定的权利义务关系,国家不应过多干预,双方民事行为的内容及形式应由当事从双方自愿协商。如此,才符合社会发展及市场经济发展的要求。

    其次,随着社会的快速发展,效率越来越受到社会的重视。同样,法的效率也是法治社会追求的目标之一。法律对市场经济的重要意义在于以其特有的权威性的分配权利和义务的方式,实现社会效率的最大化。赋予当事人自愿达成的协议的法律效力,减少法律对民事行为的非法干预,无疑可以极大地提高法律运作及社会运转的效率。

    最后,法律具有指引和教育作用,对于当事人双方的约定,如果可以轻易地认定无效,不利于对权利人权利的保护,也不足以对义务人起到教育和约束作用。法律保护的应是双方当事人的利益,如果偏向于保护义务人,不仅对权利人是不公平的,也不利于良性法律秩序的建立。

    本案中,合同中的赔偿条款是双方自愿约定的,应认定为合法有效,合同被确认为无效后,乙方应按约定赔偿甲方20万元。

    (作者单位:江苏省邳州市人民法院)



来源: 光明网-法院频道
责任编辑: 张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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