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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死亡赔偿金应否作为遗产
作者:史秀永   发布时间:2011-05-16 10:56:06


    2010年4月23日,中国法院网法律实务栏目发表了杨火才同志撰写的一篇案例分析《死亡赔偿金应否作为遗产?》。该文的简要案情是,危某驾驶摩托车于2006年10月14日上午发生交通事故死亡后,原告危某、封某与被告揭某共计获得包括死亡赔偿金86197.20元在内的各项赔偿款102283.40元。原告危某、封某是受害人危某的父母亲,被告揭某是受害人危某的妻子。原、被告双方因死亡赔偿金能否继承发生矛盾。杨火才同志在该文中认为,死亡赔偿金86197.20元应作为受害人个人遗产对待,由继承人按照法定继承依法分割。理由是,死亡赔偿金是对受害人本人未来收入损失的赔偿;死亡赔偿金不可能成为夫妻共同财产的内容,更不应成为其他近亲属的财产内容,只能是受害人的个人财产;死亡赔偿金是对受害人个人财产损失的赔偿。

    笔者对杨火才同志认为的上述观点及理由持否定态度,笔者认为,死亡赔偿金不是遗产,不应作为遗产由继承人依法继承。理由如下:

    1.从遗产的概念与法律特征来分析。遗产是自然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它是继承法律关系的客体,是继承人享有的继承权的客体,也是受遗赠权和可得酌情分取财产权的客体。遗产具有以下法律特征:(1)遗产是自然人死亡时遗留的财产。被继承人死亡的时间是确定遗产范围的时间界限,被继承人死亡之前的财产不能作为遗产,也不存在继承问题,只能以被继承人死亡时遗留的财产状况来确定遗产范围。(2)遗产是自然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财产。只有在被继承人生前属于被继承人所有的个人财产,才能成为遗产,但具有人身专属性的部分,不能作为遗产。(3)遗产是自然人死亡时遗留的合法财产。非法取得的财产及法律不允许自然人个人所有的财产,不能作为遗产。(4)遗产是自然人死亡时遗留的全部财产权利和财产义务。继承人对遗产的继承既包括对遗产权利的享有,也包括对遗产义务的承担。

    从上述遗产的概念及法律特征可以看出,遗产是自然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它不仅包括财产权利,而且包括财产义务。死亡赔偿金是自然人死亡后由赔偿义务人给予死者近亲属收入损失的一种补偿,它仅包括财产权利,不包括财产义务。遗产是自然人死亡时发生的,死亡赔偿金是自然人死亡后发生的,二者存在着根本的区别。

    2.从遗产的范围来分析。我国《继承法》第三条规定:“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包括:(一)公民的收入;(二)公民的房屋、储蓄和生活用品;(三)公民的林木、牲畜和家禽;(四)公民的文物、图书资料;(五)法律允许公民所有的生产资料;(六)公民的著作权、专利权中的财产权利;(七)公民的其他合法财产。”该法第四条规定:“个人承包应得的个人收益,依照本法规定继承。”《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三条规定:“公民可继承的其他合法财产包括有价证券和履行标的为财物的债权等。”该司法解释第四条还规定:“承包人死亡时尚未取得承包收益的,可把死者生前对承包所投入的资金和所付出的劳动及其增值和孳息,由发包单位或有接续承包合同的人合理折价、补偿,其价额作为遗产。”

    从上述《继承法》及其司法解释的规定可以看出,死亡赔偿金并没有包括在所列的遗产范围之内。

    3.从死亡赔偿金的含义及其性质来分析。死亡赔偿金是受害人因侵权行为或者其他致害原因导致死亡后,由赔偿义务人给予受害人近亲属所造成的物质性收入损失的一种补偿。《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九条规定:“死亡赔偿金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该司法解释对死亡赔偿采取的是“继承丧失说”,即认为侵害他人生命致人死亡,不仅生命利益本身遭受侵害,而且也造成受害人余命年岁内的收入“逸失”,给与受害人共同生活的家庭共同体造成财产损失,应当以家庭整体收入的减少为标准进行计算。该司法解释将死亡赔偿金认定为是对未来收入损失的赔偿,其性质属于财产损失赔偿,而非精神损害赔偿。

    因受害人的个人收入并非全部用于个人消费,除去个人消费部分以外,其余的收入应当用于家庭共同消费或者家庭积累,故受害人因人身损害死亡后,其家庭可以预期未来生存年限中的收入因此丧失,事实上给家庭成员在财产上蒙受了消极损失。上述司法解释采取的“继承丧失说”,将受害人死亡导致的家庭整体收入减少认定为计算死亡赔偿金标准的依据,无疑是正确、可行的。

    鉴于以上分析,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死亡后,不仅其本人的未来收入遭受了损失,而且其整个家庭成员在财产上蒙受了损失。死亡赔偿金并非是对受害人个人财产损失的赔偿,也非对受害人本人未来收入损失的赔偿,而是对受害人家庭整体收入减少的一种补偿。

    综上所述,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死亡后,事实上给家庭成员在财产上蒙受了消极损失。死亡赔偿金是对死者家庭整体收入减少的补偿,而非对受害人本人财产损失的赔偿,它不仅发生于受害人死亡之后,而且没有包括在遗产的范围之内,并不具备遗产的法律特征,故不应作为遗产由继承人依法继承。

    (作者单位:内蒙古自治区察右后旗人民法院)



来源: 光明网-法院频道
责任编辑: 张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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